为了迎接12月1日《关税法》的正式实施,8月30日,海关总署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关于《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有修改。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52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将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关税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以下简称《关税法》)”。
【注】法律依据的更新,《关税法》正式取代《关税条例》
(二)将第二条修改为“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应当按照《税则》规定的目录条文和归类总规则、类注、章注、子目注释,以及其他归类注释确定,并归入相应的税则号列。
进出口货物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可以作为商品归类的参考。”
【注】归类依据的调整
修改后和《关税法》保持一致,注释的本来就是商品归类的关键,归类决定、归类行政裁定删除,虽然地位下降,但仍然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
(三)将第三条中的“海关依法审核确定”修改为“海关依法确定”。
【注】表述简化
(四)将第六条、第七条中的“商品编码”修改为“税则号列”。
【注】术语统一
(五)将第八条中的第一款中“审核确定”修改为“依法确定”,将“《关税条例》”修改为“《关税法》”;将第二款中的“依法审核确定”修改为“依法确定”。
【注】表述简化
(六)将第十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删除。
【注】本国子目注释中有很多标准是作废了,具有一定的滞后性。
(七)将第十九条第一款中的“海关对货物的商品归类审核确定前”修改为“海关依法对货物的商品归类确定前”。
【注】表述简化
(八)将第二十七条中的第一款删除;将第二款中的“商品编码”修改为“税则号列”。
【注】“商品编码”定义删除,术语统一“税则号列”,商品编号依然存在,可见商品编号是稳打稳扎,在多个公告中出现,妥妥的扫地僧,税证之号。
商品编码在《商品归类管理规定》删除,但是在《统计条例》里有“编码”,不同目录不同叫法,《税则》里面叫税则号列是应该的,《统计目录》叫编码也无可厚非。
那么问题来了,“税则号列”和“商品编号”如何理解?
《关税法》叫“税则号列”
第九条 关税税目由税则号列和目录条文等组成。
关税税目适用规则包括归类规则等。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应当按照《税则》规定的目录条文和归类总规则、类注、章注、子目注释、本国子目注释,以及其他归类注释确定,并归入相应的税则号列。
《进出口税则》说了,“税号”是“税则号列”的简称,采用8位数字编码结构。
海关总署网站,税号与税则号列不一样
《报关单填制规范》说了,商品编号是有10位数字组成的商品编号。
三十四、商品编号
填报由10位数字组成的商品编号。前8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确定的编码;9、10位为监管附加编号。
《商品归类管理规定》说了,商品编码(即将修订)项下其他商品编号的确定,按照相关规定。
同一商品编码项下其他商品编号的确定,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只说“税则号列”申报不实,商品编号错误算不算没有明确。当然实际都是商品编号。
第十五条 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海关征税管理办法》明确提出税则号列(商品编号)。
第六条 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关于商品归类、审定完税价格和原产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如实申报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名称、税则号列(商品编号)、规格型号、价格、运保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原产地、数量等。
这么看,8位的税则号列与10位的商品编号是一回事,又不是一回事。税则号列根据商品归类定义,而商品编号要两步确定,商品归类加上相关规定。9/10位为监管附加编号,是不是可以把《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也补上税则号列(商品编号)。毕竟报关单上还是“商品编号”,没有税则号列。
好了,“商品编码”即将退役,你怎么看,在没正式修订前,还可以说点意见的,欢迎留言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