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5日至27日,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召开,会议审查批准了《玉树藏族自治州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二十四条。其中,针对近年来频频发生的人兽冲突问题,《条例》规定,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陆生野生动物危害综合防治工作,建立陆生野生动物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实施。在陆生野生动物可能造成危害地区,应当采取发布预警信息、设置警示牌、修建防护设施、发放宣传手册、组织防护技术培训等措施,预防、控制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保障人身、财产安全和农牧业生产。
《条例》明确,在野生动物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下,采取措施造成野生动物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对于正在危及或者可能继续危及人身安全的野生动物,有关部门(单位)、个人可以根据现场情况,采取应急控制或者紧急避险措施,并将处置情况及时上报州、县(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主管部门。
发生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等情况,引发居民恐慌事件的,州、县(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
针对野生动物种群数量超过环境容量的问题,《条例》规定,州、县(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根据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调查、监测和评估情况,对个别种群数量明显超过环境容量并对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危害的物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分级分类开展种群调控。
确需种群调控的,在严格落实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国家一级、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保护规定的前提下,按照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条例》还在野生动物收容救护、保护本地特有野生动物等方面作出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