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交的‘诚意金’变‘定金’,且一直不退”,甘靖雯律师支招维权

时事   2024-11-21 07:29   湖南  
近日,
网友通过红网《问法湖南》栏目咨询:

买房交的“诚意金”变“定金”,

且一直不退,

怎么维权?

对此
甘靖雯律师这么说

常德网友问:

5月7日,售楼处电话要我预交5万元购房诚意金,并承诺可以退。随即我手机转给其2万元(未开收据),剩下3万元要求我在2日内交。第2天,我感觉被套路告之取消购买意向,并要求把转的2万元退回,公司一直搪塞拖延至今不退给我。为了强行占有这2万元,公司在10月22日给我转发一张定金收条,说5月7日就开好了,定金不退。11月6日,去现场查验此定金收条,发现其盖章、日期、编号、前后顺序等严重错误,这张定金收条合法吗?有效吗?定金可以退回吗?

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

甘靖雯律师答:

您好,据您所述,对于定金条款,必须双方在合同中有明确的约定,且双方对定金的支付和罚则有明确的规定,单方约定定金是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您可以看下双方是否有签订或在聊天记录中有任何关于该笔款项是定金的说明,如果你缴纳诚意金后,又跟开发商签订了定金《认购书》,开发商开具了定金收据,那么你的诚意金大概率会被认定为定金。如仅仅是公司的收据上注明为定金,双方并未对定金条款有过沟通和协商,该收据的注明并不能起到定金的作用。您有权要求返还诚意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来源:红网《问法湖南》栏目 编辑:贺露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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