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营业性演出管理的通告
各有关经营单位和个人:
为规范我区营业性演出秩序和安全管理,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和《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营业性演出活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下列方式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
(一)售票或者接受赞助的;
(二)支付演出单位或个人报酬的;
(三)以演出为媒介进行广告宣传或产品促销的;
(四)以其他营利方式组织演出的。
二、凡在崆峒区域内举办的内地营业性演出,应当在演出日期15日前向崆峒区文旅局提出申请(审批窗口设在市区政务服务中心),举办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涉外营业性演出的,应当在演出日期30日前向甘肃省文化和旅游厅提出申请,省文化和旅游厅出具演出批文后,及时向我局申请演出备案。
三、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含歌舞娱乐场所、旅游景区、公园、游乐园、宾馆、饭店、酒吧、餐饮场所等)需要在本场所内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应当委托依法注册登记的演出经纪机构提出申请和承办。
四、提供演出场地的单位应当核验演出举办单位取得的批准文件,不得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
五、演出举办单位必须经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举办营业性演出,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营业性演出的,我局将依法从严查处;演出举办单位应当派专人对演唱、演奏行为进行监督,并作出记录备查。
六、演出票务经营单位需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方可经营演出票务,不得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票务代理、预售、销售,不得参与囤票、炒票、捂票、欺行霸市等行为。
七、演出期间不得增加未经审批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演出举办单位和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法律法规禁止情形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同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八、演出团体、演出举办单位、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要加强全过程全方位安全管理,要把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到演出活动的每一个环节。要严格加强舞台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切实有效消除演出活动中的事故安全隐患。要严格加强演员人身安全防护,认真落实人防、技防、物防等相应保护措施,确保演员人身安全。
九、演出团体、演出举办单位、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票务经营单位必须配合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于拒不接受检查的或存在违法经营行为的,我局将依法查处。崆峒区文旅局咨询、举报电话:0933-8252530。
特此通告。
来源:崆峒区文旅局丨监制:朱元军丨校审:牛栋 祁秋谨丨编辑:张兰兰丨法律顾问:丁艳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