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权纠纷案件,并依法作出了一审判决,认为四被告主张的现有设计抗辩成立,其行为未侵害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故驳回原告A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A公司未提起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该案中,原告A公司作为一家研发、制作道路照明器材并在灯具生产行业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于2018年8月30日申请了名称为“路灯(凤凰)”的外观设计专利,并于次年获得专利授权。然而,2022年10月,A公司发现由B中心采购、三家供应商制造的路灯与其专利外观十分相似,于是将四被告一同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0多万元。面对指控,四被告提出现有设计抗辩,并提供了发布于2018年7月3日的公众号文章——《松某路、富某路升级改造工程稳步推进中,一个月后闪亮登场!》作为现有设计的比对文件。该文章展示了已安装好的部分路灯照片,四被告认为比对文章中路灯照片的外观与被诉侵权产品在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被诉侵权产品实施的是现有设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诉侵权产品虽与涉案专利构成近似,但被告提供的对比文件的公开日早于涉案专利的申请日,符合现有设计抗辩的时间要件,可以作为现有设计抗辩的对比文件,将被诉侵权产品与对比文件进行比对,两者构成相同。同时,A公司已自认上述公众号所示路段路灯为其安装,并自认涉案专利公开使用时间为2018年6月14日,可见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A公司已将涉案专利主动对外公开。综上,法院认为四被告主张的现有设计抗辩成立,其行为未侵害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遂驳回A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A公司未提起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现有技术抗辩/现有设计抗辩,是被诉侵权人用于对抗专利权人侵权指控的一种不侵权抗辩。现有设计,顾名思义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包括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设计等。被诉侵权人可以通过提交现有设计的有关证据,一旦证明被诉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一项现有设计相同或者相近似,或者被诉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是一项现有外观设计与该产品的惯常设计的简单组合,就可以证明自己未侵犯该外观设计专利权。该制度的理论基础是,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得包括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可见,现有设计抗辩制度能够高效地保护公众使用现有设计的自由,减轻被诉侵权人的诉累,对维护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本案属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在案件中,被告提出了现有设计抗辩。由于原告已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使用了该外观专利设计,而该设计与被诉侵权产品构成相同。因此,可以认定被告采用的设计属于现有设计,未侵害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被诉侵权人只能以其实施的设计是现有设计为由进行抗辩,而不能依据其他法定的能够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理由进行抗辩。这是因为现有设计抗辩作为一种抗辩权,是对专利权人的知识产权请求权的阻却,并没有否认专利权人的权利基础本身。现有设计抗辩若成功,其结果是认定被诉侵权人的行为不构成侵犯该外观设计专利权,而非否定该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效力。作为一种抗辩权,现有设计抗辩的行使具有被动性。抗辩权的行使以请求权的行使为前提,因此,在没有侵权诉讼请求的前提下,被诉侵权人一般不得主动行使该抗辩权。在专利权人提出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权之诉中,被诉侵权人当然可以提出现有设计抗辩。根据规定,现有设计抗辩中,进行比对的对象是被诉侵权产品和现有设计。在被诉侵权人提出现有设计抗辩主张并举证的情况下,法院首先判断现有设计抗辩能否成立。一旦认定现有设计抗辩成立,即可作出不构成侵权的判决或者决定,无需就被诉侵权设计是否落人专利权保护范围进行判断。只有在现有设计抗辩不成立的情况下,才需要继续判断被诉侵权设计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然而,对于被诉侵权设计是否落入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判断与现有设计抗辩是否成立的判断的先后顺序,业界存在争议。当然,在司法实践中,为了最大程度地查明事实,对被控侵权设计是否落入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和是否成立现有设计抗辩两者都进行审查。应注意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行政程序的效力与现有设计抗辩的效力的不同。法院认定现有设计抗辩成立,进而认定不构成侵权的结论仅仅适用于具体个案。在针对其他被控侵权人或者针对同一被控侵权人的其他实施行为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被控侵权人提出现有设计抗辩主张的,仍需个案判断,不能适用已经作出并已生效的判决或者处理决定。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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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部分内容整理自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等
编辑 | 北京高沃知识产权(ID: gaowoi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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