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涉外税务问题
问题 1
报关价差
7月报关出口A产品1000个*单价0.3欧,现9月份境外客户通知这A产品要降价0.1欧,执行日期7月1日。导致7月份出口的A产品报关金额多报100欧,100欧价差客户也不会付,请问出口退税应如何申报?是否要补税?
铂略答
1.符合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附件1)所列原因的仍旧享受退税无需冲减,纳税人留存《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附件2)举证材料,即可视同收汇,这样也可以申报出口退税。其中因国外商品市场行情变动的,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商会出具的证明或有关交易所行情报价资料;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的,提供进口商相关证明材料。
2.海关接受进出口货物申报后,报关单证及其内容不得修改或撤销;符合规定情形的,可以向海关申请修改或撤销。可以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或撤销手续的情形(部分条款):
其中:根据贸易惯例先行采用暂时价格成交、实际结算时按商检品质认定或者国际市场实际价格付款方式需要修改申报内容的,企业需向海关提供的材料有:《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表》;全面反映贸易实际状况的发票、合同、提单、装箱单等单证,并如实提供与货物买卖有关的支付凭证以及证明申报价格真实、准确的其他商业单证、书面资料和电子数据。
问题 2
国际运输开票问题
老师好,请问公司外销产品国际货代运输相关费用开票。合同包含国内段运保费;国内港口段发生的报关、拖运等费;国际段运保费、清关费等。能否帮忙解释一下出口退税要求的国际运输货代发票应该怎么开?这些货代并非船公司或航空公司,他们代理企业向船、航空公司订舱和报关等等,完成载运货物出境,并产生以上的3段费用,开票全部开成普票,税率为:免税,对吗?还是货代开给生产企业票一定要分三段开?就是国内段+国内港口段开专票6%,国外段开普票-免税票。
铂略答
1.符合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附件1)所列原因的仍旧享受退税无需冲减,纳税人留存《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附件2)举证材料,即可视同收汇,这样也可以申报出口退税。其中因国外商品市场行情变动的,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商会出具的证明或有关交易所行情报价资料;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的,提供进口商相关证明材料。
2.海关接受进出口货物申报后,报关单证及其内容不得修改或撤销;符合规定情形的,可以向海关申请修改或撤销。可以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或撤销手续的情形(部分条款):
其中:根据贸易惯例先行采用暂时价格成交、实际结算时按商检品质认定或者国际市场实际价格付款方式需要修改申报内容的,企业需向海关提供的材料有:《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表》;全面反映贸易实际状况的发票、合同、提单、装箱单等单证,并如实提供与货物买卖有关的支付凭证以及证明申报价格真实、准确的其他商业单证、书面资料和电子数据。
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发货人、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或者船舶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装卸、仓储和船舶进出港口、引航、靠泊等相关手续的业务活动。代理报关服务,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委托,代为办理报关手续的业务活动。因此,代理报关服务不属于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不能享受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其他业务同理,如属于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则可享受,否则,不能享受。代理报关费属于现代服务中的商务辅助服务,而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三章税率和征收率规定,现代服务中的商务辅助服务适用税率 6% ,因此代理报关服务适用税率 6%,不适用免税政策。
4.国际货运代理,是指:纳税人直接与国际运输单位发生业务或通过其他代理人直接或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免征增值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包括接受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根据《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增值税免税政策解读》中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第6点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定义中,“代理人”包括直接代理人和间接代理人,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包括为货物的国际运输开展的订舱、业务联络、货运安排、箱管、结算等业务活动。委托方索取发票的,纳税人应当就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向委托方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5.出口企业取得货代公司开具的运费发票,税率有9%,6%,3%,1%,免税以及零税率。
(1)若货代有运输工具承运,(或无运输工具承运,以承运人身份承运,且承担风险),则属于交通运输服务。如果提供的是国内运输,一般纳税人开具发票税率应为”9%“,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发票税率应为1%或3%。如果提供的是国际运输,有运输工具承运,一般纳税人开具发票税率应为0%,小规模纳税人应开具免税发票,无运输工具承运,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运输发票税率均应为“免税”。
(2)若货代公司以委托人(实际运输方)的名义提供运输服务,则属于运输代理服务。
如果提供国内运输代理服务:一般纳税人开具发票税率应为6%,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发票税率应为3%或1%。如果直接或间接提供国际运输代理服务: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发票税率均应为“免税”。
问题 3
增值税申报是否可以同时填报免税收入和免抵退税收入?
我公司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服务并申报出口退税,向境外酒店集团开具形式发票并收款。也就是我们向境外酒店集团提供技术服务,并根据酒店集团最有效订单收取一定的服务费。酒店的最终消费者是个人,有一小部分消费在境内产生。假设9月我们开票100美金给境外A酒店,最终收到A酒店100美金,其中80美金在境外消费,20美金在境内消费,增值税申报时我们应该把100美金全部作为免抵退税收入呢,还是80美金作为免抵退税收入,20美金作为免税收入并且进项税转出?
上海市税局网站发布关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2021年8月1日启用)】第三条:三、《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填写说明:
第7条.第17行“三、免抵退税”“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反映适用免、抵、退税政策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第9条.第19行“四、免税”“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反映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和适用零税率的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但零税率的销售额中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根据上述第7和第9条,我认为可以同时填报免税收入和免抵退税收入?
铂略答
跨境应税行为在增值税上可以适用于零税率或者免税政策,零税率和免税政策还是有很大的区分的,零税率有点类似于生产企业的出口退税,可以享受出口企业的“免、抵、退”政策;免税的政策只能享受销项免税,对应进项税无法抵税,只能进项税转出做成本。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国际运输服务、航天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研发服务等服务,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
1.零税率是增值税税率的一种,适用于纳税人出口货物和跨境应税行为。适用零税率政策的纳税人,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符合规定的出口货物和应税服务在出口销售环节免征增值税;同时,对这些货物和应税服务购进环节包含的进项税额予以退税。
2.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跨境服务适用增值税免税或退(免)税政策,具体包括:免征增值税办法、免抵退税办法、免退税办法。(1)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境内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2)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外贸企业直接将服务或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出口,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即对出口销售免征增值税销项税额,出口应退税额抵减内销应纳税额,出口应退税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3)外贸企业外购服务或无形资产出口实行免退税办法,即对出口销售环节免征增值税,相应的国内购进环节所发生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零税率:(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
1) 研发服务。
2) 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3) 设计服务。
4) 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
5) 软件服务。
6) 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
7) 信息系统服务。
8) 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9) 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包括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其所涉及的具体业务活动,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相对应的业务活动执行。
10) 转让技术。
二、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特定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其中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专业技术服务中,下列情况不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专业技术服务①服务的实际接受方为境内单位或者个人。
三、最终收到A酒店100美金,其中80美金在境外消费,20美金在境内消费。完全在境外消费的部分,如果属于零税率规定的10个服务范围之一,则作为零税率处理;在境内消费的部分,如果服务的实际接受方为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则不属于可免征增值税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专业技术服务,也不属于适用零税率的服务范围。
问题 4
接上问,感谢老师的回复。第三点中,在境内消费的部分,服务的实际接收方是境外酒店集团,属于境外单位,是否不适用您的结论【在境内消费的部分,如果服务的实际接受方为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则不属于可免征增值税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专业技术服务,也不属于适用零税率的服务范围。
铂略答
零税率和免税,都有共同的前提条件: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境内消费则就不符合零税率,也不符合免税。
问题 5
因我司质量问题出口货物补货不能收汇的财税问题
有一票出口的货,因为有品质问题,要重新给客户生产再发过去,因为第一次已经收款了,所以第二次补做的货,客户不会付款了,但是这个是要报关的,这应该是要怎么处理?
铂略答
1.针对国际贸易中企业进出口货物因质量有问题等需要换货的情况,海关设置了专门的监管方式“无代价抵偿货物” (代码3100)。无代价抵偿货物是指进出口货物在海关放行后,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原因,由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者更换的与原货物相同或者与合同规定相符的货物。与无代价抵偿货物相关的原进出口货物退运出、进境,监管方式为“其他”(代码9900)。
2.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原进出口合同规定的索赔期内且不超过原货物进出口之日起3年,向海关申报办理无代价抵偿货物的进出口手续,相关准备工作:
进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应先将原进出口货物退运出、进境,监管方式填报为其他(9900),并在报关单备注栏备注原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号。申报进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时,监管方式填报为无代价抵偿货物(3100),并在报关单备注栏备注原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号以及原进出口货物退运出、进境报关单号。
3.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申报时应当提交下列单证:
(1)原出口货物报关单;
(2)原出口货物退运进境的进口报关单(报关单的备注栏应备注原出口货物报关单号,因原出口货物短少而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不需要提交);
(3)原出口货物税款缴款书;
(4)买卖双方签订的索赔协议;
(5)海关认为需要时,还应当提交具有资质的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原出口货物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的检验证明书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4.税款征收。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不征收出口关税;进口无代价抵偿货物,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被更换的原出口货物退运进境时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被更换的原进口货物退运出境时不征收出口关税。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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