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开证:买方根据合同规定,向开证银行提交开证申请书及合同副本,申请开立信用证。 开立信用证:开证银行根据买方的申请,向卖方(受益人)开立信用证,并通知通知行(通常是卖方所在地的银行)。 通知信用证:通知行收到信用证后,通知卖方信用证已开立,并将信用证正本交给卖方。 备货装运:卖方根据信用证规定,备货并安排装运,同时制作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 交单议付:卖方将单据提交给议付行(可以是通知行或其他银行),请求议付行按照信用证规定付款或承兑。 寄单行寄单索偿:议付行将单据寄给开证行,并向开证行索偿。 开证行付款或承兑:开证行审核单据无误后,向议付行付款或承兑汇票。 买方赎单:开证行向买方提示单据,买方赎单并支付货款。
明确信用证条款:在申请开立信用证时,买方应确保信用证条款清晰、明确,避免产生歧义。 注意信用证有效期:信用证具有时效性,卖方应在信用证有效期内提交单据,以免过期失效。 谨慎选择银行:买卖双方应选择信誉良好、服务优质的银行作为开证行和通知行,以确保信用证操作的顺利进行。 严格审核单据:银行在审核单据时,应严格按照信用证规定进行,确保单据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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