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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租赁合同的订立
案例解读: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多次发生周转箱租赁业务,2017年12月20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就之前发生的租赁周转箱业务补充签订《租赁合同》一份,双方约定:乙方自愿租到甲方周转箱3395件,协议如下,乙方必须完好无损的归还甲方周转箱,每件丢失一件赔偿甲方20元,每轻损错换一件赔偿10元,租赁费每天每件0.1元,甲方索要时乙方必须归还。如果乙方不按时归还结清,甲方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并加三倍收取租赁费。甲方履行后,乙方签字生效。上述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多次索要周转箱及租赁费用,被告归还原告部分周转箱,但原、被告双方无涉案周转箱归还及结算手续,同时对于周转箱的租赁期限问题,双方各执一词,无明确约定,后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支付租金并归还周转箱。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之间的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租赁数量和租赁费单价,但未明确约定租赁期限。首先,对于涉案周转箱交付被告时的新旧程度,原告主张九成多新,被告主张五至六成新,但原、被告双方均未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其次,对于涉案周转箱的使用寿命问题,原告主张十四五年左右,被告主张最长是一年,原、被告双方亦均未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综合上述原、被告双方的主张,本院酌情确定涉案周转箱的使用寿命为五年,故本院认定原、被告双方的租赁期限为五年。故判决被告李某支付原告王某周转箱租金71783.2元,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租赁合同中任何租赁物均有使用寿命,如合同未约定租赁期限,承租人长期不能返还或赔偿,租赁费仍按长期或无限期计算,是显失公平的。本案中,合同当事人对租赁期限约定不明且各执己见,因此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结合当地市场交易习惯及涉案租赁物的新旧程度,本着鼓励交易及公平、合理的原则,酌情确定涉案周转箱的使用寿命,从而认定租赁期限,另因剩余周转箱因达使用寿命无法继续使用从而导致返还不能,被告不再负返还和赔付义务。
三、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妥善保管租赁物(714、715条)
一、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承租人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714条)
二、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的须经出租人同意,未经同意的,可要求出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715条)
转租(716、717、718、719)
收益(720条)
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归承租人。
在租期内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支付租金(722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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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襄阳融媒体中心、襄阳市律师协会
审核:襄阳市律师协会 胡青松
主办:襄阳市律师协会
承办:襄阳融媒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