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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试行)》
分为8个部分27条
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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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
及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老年人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和服务管理,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医保发〔2023〕2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23〕35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笫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以下简称照护需求评估),是指对具有照护需求且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依申请对其失能程度、照护情况等进行评估、确定等级。具体包括老年人综合能力评估和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评估等级作为申请人享受养老服务补贴、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等政策的必要依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
(一)本市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员中的老年人;
(二)未参加本市长期护理保险的本市户籍老年人和非本市户籍持有居住证的老年人。
第四条 照护需求评估管理应遵循公平公开、科学规范、权责明晰、高效便民的原则,不断提升评估管理专业化水平,为申请人提供科学客观公正的评估服务。
第五条 市民政局、市医保局协同推进照护需求评估工作。市民政局负责制定完善老年人综合能力评估办理流程,对民政部门确定的评估机构实施管理;市医保局负责制定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办理流程,对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实施管理。
各区(市)县民政部门、医保部门负责本办法在其行政区域内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评估机构
第六条 评估机构包括老年人综合能力评估机构和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
(一)老年人综合能力评估机构由区(市)县民政部门按有关规定确定,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可优先确定为老年人综合能力评估机构;
(二)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七条 鼓励符合条件的机构同时申请成为老年人综合能力评估机构和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
评估机构不得同时承担依评估结论而开展的长期护理和养老护理服务工作,不得同时承担长期护理保险经办工作,评估机构出资人不得开办或参与开办养老服务机构。
第八条 老年人综合能力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人数不少于10人,其中具备医学背景的专职评估人员不少于5人。评估机构负责人和评估人员必须无相关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
符合上述条件的老年人综合能力评估机构可根据自身服务能力,自愿向所在区(市)县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区(市)县民政部门按程序确定后,与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签订评估服务协议,成为老年人综合能力评估定点评估机构。区(市)县民政部门确定的老年人综合能力评估定点评估机构名单应向社会公布并动态调整。
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第三章 评估人员
第九条 评估人员是指符合一定条件、经专门培训合格、具体实施照护需求评估的专业人员。
评估人员包括评估员和评估专家。评估员负责采集评估信息,协助开展现场评估。评估专家负责开展现场评估,提出评估结论;承担复评工作;依据护理服务需求提出护理服务计划建议。
第十条 评估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医学、护理、康复、心理、长期照护、养老服务与管理等相关专业背景,从事相关专业工作2年(含)以上;
(二)参加规范化培训并考核合格,掌握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或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熟悉评估操作要求;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操守,在工作中能够做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客观公正,相关行业领域无不良信用信息记录。
评估专家除须具备上述第(二)项、第(三)项条件外,还应具有临床医学、护理、康复、精神心理等领域中级及以上职称和2年(含)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第十一条 区(市)县民政部门和医保部门应分别按养老服务补贴和长期护理保险政策的管理要求,建立评估人员库,鼓励符合条件的人员经培训考核同时成为民政、医保部门评估人员。
第十二条 市民政局、市医保局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评估人员规范化培训机制,提升人员队伍专业化水平;区(市)县民政部门和医保部门应完善档案制度,规范人员管理,定期组织考核,明确准入退出机制。
第四章 评估标准
第十三条 老年人综合能力评估执行《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执行《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试行)》和《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操作指南(试行)》。
第十四条 探索建立评估结果跨部门互认机制,老年人综合能力评估可直接采用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结论;老年人综合能力评估机构同时作为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的采用《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试行)》作出的评估结论,民政部门认可评估结果。
第五章 评估流程
第十五条 申请与受理。有条件的区(市)县可由民政部门及医保部门联合在镇(街道)便民中心开设并联审批窗口,接受同时符合养老服务补贴待遇和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人员(或其监护人、委托代理人)的评估申请。仅申请养老服务补贴的人员,可由其本人(或其监护人、委托代理人)在民政部门指定受理窗口提出书面申请;仅申请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人员,可由其本人(或其监护人、委托代理人)在医保部门指定受理窗口提出书面申请。
受理窗口应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反馈受理审核结果。经审核同时符合养老服务补贴和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申请条件的人员,由医保部门组织评估机构实施评估;仅符合养老服务补贴或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由民政部门或医保部门组织评估机构实施评估。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受理窗口应及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或其监护人、委托代理人)。
第十六条 现场评估。评估机构收到评估任务后,应按规范要求安排评估人员开展上门评估工作。现场评估人员依据评估标准采集信息,开展评估。
第十七条 评估结论。评估机构应在收到评估任务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评估专家依据现场采集信息并综合评估后提出评估结论。评估机构应依据评估等级和护理服务需求出具护理服务计划建议,作为服务机构制定服务计划的参考。
第十八条 结果送达。评估结论达到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条件对应失能等级的,按规定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不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或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经公示无异议的,评估机构出具评估结论书。
综合能力评估由组织实施评估的部门负责向评估对象或其监护人、委托代理人送达评估结论书。
第十九条 评估费用。符合养老服务补贴政策支付范围的费用,由财政给予补贴;符合长期护理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同时参加长期护理保险评估和老年人能力评估的评估费用不得重复支付。
第二十条 争议处理。评估对象(或其监护人、委托代理人)对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原申请评估渠道提出复评申请。第三人对公示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组织实施评估的部门实名反映情况,情况属实的,由组织实施评估的部门按规定组织复评。复评结论为最终评估结论。
第六章 评估结论应用
第二十一条 养老服务补贴申请人依据评估结论按规定享受政策待遇。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申请人评估等级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按规定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条 符合养老服务补贴享受条件的申请人,由民政部门签约服务机构按规定提供居家上门服务;符合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申请人,由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根据其评估等级、评估机构出具的护理服务计划建议和实际需求,按规定制定护理服务计划并提供护理服务。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民政局、市医保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评估机构、服务机构的监管和指导,完善多部门联合检查机制。
第二十四条 市民政局、市医保局应逐步建立完善信息管理系统,提升服务效率和监管效能,促进信息互联互通和共建共享。
第二十五条 照护需求评估和护理服务过程涉及的个人隐私,受法律保护。公示时注意隐藏部分身份证号码及隐私信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泄露或者违法查询、使用申请人信息。
第二十六条 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评估对象(或其监护人、委托代理人)发生违法违规行为造成基金或资金损失的,属于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范畴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评估机构违反评估服务协议的,按协议约定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市医保局负责解释,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施行过程中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老年人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和服务管理,提升评估质量,实现养老资源科学配置和服务精准化,市民政局联合市医保局于近日出台了《成都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和服务管理办法(试行)》(成民规〔2024〕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试行)》。
一、《管理办法(试行)》起草背景
2022年,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22〕42号),明确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建立精准服务主动响应机制,建立老年人状况统计调查和发布制度,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制定完善全国统一的评估标准,推动评估结果全国范围互认、各部门按需使用。为贯彻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加快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推动建立全市老年人能力评估和照护需求评估机制,推动评估结果全市范围互认、各部门按需使用,打通长期护理保险服务信息与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壁垒,按照《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医保发〔2023〕2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23〕35号)和《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等相关文件要求,制定评估工作规范性文件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四川省有关工作部署,加快推进我市养老服务发展,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体系的具体举措,是实现养老服务供需精准对接的必要手段。
二、《管理办法(试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试行)》分为8个部分27条。
第一部分为总则,共5条,明确了评估对象和评估原则,由市民政局、市医保局协同推进该项工作,区(市)县民政部门、医保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部分为评估机构,共3条,分别从养老服务照护需求评估和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的角度明确了评估机构的具体要求。对养老服务照护需求评估机构申请流程进行明确,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申请则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部分为评估人员,共4条,评估人员应符合一定基本条件,并经专门培训合格。民政部门和医保部门分别建立养老服务补贴和长期护理保险评估人员库,鼓励评估人员同时具备两类评估资质,同时对评估人员定期考核,提升人员专业性。
第四部分为评估标准,共2条,两项评估分别按各自标准执行,养老服务照护需求评估执行《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执行《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试行)》和《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操作指南(试行)》,养老服务照护需求评估可直接采信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结果。
第五部分为评估流程,共6条,从申请与受理、现场评估、评估结论、结果送达、评估费用、争议处理等进行了明确。有条件的区(市)县可设立并联审批窗口,接受同时符合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和养老服务补贴待遇的人员申请评估。
第六部分为评估结论应用,共2条,评估结论将分别应用于养老服务补贴和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享受,并按服务计划开展服务。
第七部分为监督管理,共4条,市民政局、市医保局按照职能职责对评估机构、服务机构进行监管指导,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促进信息互联互通和共建共享,明确隐私保护及违法违规事项处置方式。
第八部分为附则,共1条,明确了解释方及施行日期等。
三、《管理办法(试行)》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
(一)本市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员中的老年人;
(二)未参加本市长期护理保险的本市户籍老年人和非本市户籍持有居住证的老年人。
编辑 | 张晓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