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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年轻人都在向往着爱情的美好,情侣二人出双入对不禁让人心生羡慕。情侣之间在恋爱中存在经济上的交集再正常不过,特别是在如今这个红包转账极为便利的时代中,情侣之间的爱情印记也少不了双方之间“红包”的调剂。情侣若是最终修成正果,那必然是一段佳话,恋爱期间的一个个“红包”就是二人美好过往的一份见证。但若二人最终分道扬镳,对于这些款项如何定性总有争吵发生,那么这些“恋爱支出”是否需要在分手后进行返还呢?让我们一起通过两个小案例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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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近日,在《广西法治日报》上刊登了一则案例:在情侣二人恋爱期间,男方曾以节日问候、购买日用品等事由陆续向女方转账15万余元。男方称其是以缔结婚约为目的而进行的转账,现双方分手后其生活入不敷出、难以为继,遂将前女友告上法庭,诉请归还这15万余元;女方则主张这些款项属于赠与,双方处于恋爱阶段,并未达到谈婚论嫁的阶段,认为男方无权索还。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这些“转账”为一般赠与,女方无须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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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分析
法院在该案的裁判中指出,若情侣分手后,有一方主张对方返还“恋爱支出”的,对于合理范围内的较小金额,在不能证明是以结婚为目的而特意赠与等附义务赠与的情况下,应认定为一般赠与。受赠人依法获得赠与财产后,在不符合可以撤销赠与的情况下,赠与人无权请求返还赠与财产。
我国《民法典》在下列条款中对赠与合同的撤销作出了规定:
法条链接:
由此可见,恋爱期间的赠与只要属于合理范围之内,例如生活日用品的购买、请客吃饭、节日礼物等等,即使是分手后赠与人也是无权索还的。当然,这种“无须返还”并不绝对,我们需要注意的就是这个“合理范围”的界定,这是需要综合各种情况来进行考量判断的。如若超出了“合理范围”,则有可能会被认定为“不当得利”。在下面的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法院在审理时的一些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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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案比较
在兴业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法院便支持了原告“索还”的请求。在该案中,恋爱期间被告曾以各种借口向原告要钱,在近5个月的时间内20余次向原告索要了微信转账3万余元,微信红包180元。后续原告希望被告履行承诺进行结婚登记之时发现已被拉黑。最终法院认定3万余元转账构成“不当得利”,应予以归还;但180元的红包则是一种爱意的表达,应视为无条件赠与,无须被告返还。
这一案例告诉我们,对于恋爱中所赠予的“红包”,在判断其性质时要综合考虑经济情况,对各种款项区别看待:对于那些属于爱意表达的“红包”应当认定为一般赠与,即使分手也无须受赠人返还;但是那些超出经济能力的、已经不能以单纯表达爱意来进行衡量的“红包”则属于一种附条件赠与,若最终条件未能成就,例如双方未能结婚等,是应当予以返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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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论
还有一个需要提醒各位注意的是我们常说的“彩礼”问题,相关法律也对该问题进行了规定,在符合一定的条件下,“彩礼”也是可以主张返还的。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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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笔者想要在此对各位说的是,我们需要树立正确的恋爱观,在恋爱中既不能贪图对方的钱财,也要理性消费,经济行为要在自己和对方的能力范围之内。
另外,对于赠与一方而言,在情侣恋爱期间,相互之间互发红包、互赠礼物可以说是一种很常见的“恋爱调味剂”,也是双方之间爱意的表达,即便是分手后,只要在合理范围之内,于情于法也不能够主张对方返还此种“恋爱支出”,毕竟此为二人曾经美好生活的见证。
法律终究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保障,恋爱期间的种种更多的并非处于法律调整的范围之内,希望大家都能够正确对待爱情。在恋爱中无论是赠与一方还是受赠一方,都希望大家能够保有一定的理性,愿天下有情人终成眷属!
文字|朱泊名
图片|来源网络
编辑|胡仟谕
审核|杨安丽、孟蕊、刘承鑫、杜心仪、胡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