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后是否需要返还“恋爱支出”?

学术   2023-04-12 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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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年轻人都在向往着爱情的美好,情侣二人出双入对不禁让人心生羡慕。情侣之间在恋爱中存在经济上的交集再正常不过,特别是在如今这个红包转账极为便利的时代中,情侣之间的爱情印记也少不了双方之间“红包”的调剂。情侣若是最终修成正果,那必然是一段佳话,恋爱期间的一个个“红包”就是二人美好过往的一份见证。但若二人最终分道扬镳,对于这些款项如何定性总有争吵发生,那么这些“恋爱支出”是否需要在分手后进行返还呢?让我们一起通过两个小案例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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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近日,在《广西法治日报》上刊登了一则案例:在情侣二人恋爱期间,男方曾以节日问候、购买日用品等事由陆续向女方转账15万余元。男方称其是以缔结婚约为目的而进行的转账,现双方分手后其生活入不敷出、难以为继,遂将前女友告上法庭,诉请归还这15万余元;女方则主张这些款项属于赠与,双方处于恋爱阶段,并未达到谈婚论嫁的阶段,认为男方无权索还。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这些“转账”为一般赠与,女方无须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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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分析

 法院在该案的裁判中指出,若情侣分手后,有一方主张对方返还“恋爱支出”的,对于合理范围内的较小金额,在不能证明是以结婚为目的而特意赠与等附义务赠与的情况下,应认定为一般赠与。受赠人依法获得赠与财产后,在不符合可以撤销赠与的情况下,赠与人无权请求返还赠与财产。

我国《民法典》在下列条款中对赠与合同的撤销作出了规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条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依据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六百六十四条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由此可见,恋爱期间的赠与只要属于合理范围之内,例如生活日用品的购买、请客吃饭、节日礼物等等,即使是分手后赠与人也是无权索还的。当然,这种“无须返还”并不绝对,我们需要注意的就是这个“合理范围”的界定,这是需要综合各种情况来进行考量判断的。如若超出了“合理范围”,则有可能会被认定为“不当得利”。在下面的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法院在审理时的一些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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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案比较

在兴业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法院便支持了原告“索还”的请求。在该案中,恋爱期间被告曾以各种借口向原告要钱,在近5个月的时间内20余次向原告索要了微信转账3万余元,微信红包180元。后续原告希望被告履行承诺进行结婚登记之时发现已被拉黑。最终法院认定3万余元转账构成“不当得利”,应予以归还;但180元的红包则是一种爱意的表达,应视为无条件赠与,无须被告返还。


这一案例告诉我们,对于恋爱中所赠的“红包”,在判断其性质时要综合考虑经济情况,对各种款项区别看待:对于那些属于爱意表达的“红包”应当认定为一般赠与,即使分手也无须受赠人返还;但是那些超出经济能力的、已经不能以单纯表达爱意来进行衡量的“红包”则属于一种附条件赠与,若最终条件未能成就,例如双方未能结婚等,是应当予以返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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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论

还有一个需要提醒各位注意的是我们常说的“彩礼”问题,相关法律也对该问题进行了规定,在符合一定的条件下,“彩礼”也是可以主张返还的。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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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笔者想要在此对各位说的是,我们需要树立正确的恋爱观,在恋爱中既不能贪图对方的钱财,也要理性消费,经济行为要在自己和对方的能力范围之内。

另外,对于赠与一方而言,在情侣恋爱期间,相互之间互发红包、互赠礼物可以说是一种很常见的“恋爱调味剂”,也是双方之间爱意的表达,即便是分手后,只要在合理范围之内,于情于法也不能够主张对方返还此种“恋爱支出”,毕竟此为二人曾经美好生活的见证。

 法律终究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保障,恋爱期间的种种更多的并非处于法律调整的范围之内,希望大家都能够正确对待爱情。在恋爱中无论是赠与一方还是受赠一方,都希望大家能够保有一定的理性,愿天下有情人终成眷属!

文字|朱泊名

图片|来源网络

编辑|胡仟谕

审核|杨安丽、孟蕊、刘承鑫、杜心仪、胡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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