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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齐齐哈尔市
巡游出租汽车合规经营的公告
广大出租汽车驾驶员:
2025年春节即将到来,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出租汽车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广大乘客和客运经营者合法权益,全力保障我市客运市场安全平稳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现行法律法规,结合交通运输部关于出租汽车异地营运、冲击客运班线答复及省交通运输厅指示批示精神,决定自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加大对出租汽车异地营运、冲击客运班线等违法违规行为整治力度。敬请广大出租汽车驾驶员自觉规范经营行为,做到文明驾驶、安全行车、按规定使用计价设备,主动提升服务水平,全力营造良好的出行环境。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在具备安装计价器、动态监控等安全运营设施等条件下,在许可经营区域内巡游揽客、站点候客等方式为乘客提供出行服务,按照时间或里程打表计价的方式合规经营。根据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强化道路运输非法营运专项整治提升地方基层执法水平的工作提示》,不具备安全运营条件的,无计价器、动态监控等安全运营设施,不允许超越许可经营区域开展经营活动。
2、对超越许可经营区域开展经营活动的巡游出租汽车企业,交通运输部门按照《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将判定其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交通执法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02条、113条之规定对相关巡游出租汽车企业进行处罚。
3、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未在经营许可地提前预约,在异地临时招揽单批乘客,以自定义目的地挑选乘客、自设固定路线、固定票价收费的经营模式载客返回许可经营区域的,交通执法部门将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通过一次招揽、承运多批乘客,按人数每人收取固定费用,通过自定义目的地挑选乘客,自设固定路线出、入许可经营区域,以客运班线经营模式运营的,符合“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构成要件的,交通执法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及《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请广大市民朋友和社会各界充分认识打击违法违规车辆的重要性,自觉抵制非法载客、非法拼车、非法约车和乘坐非法营运车辆,如果您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请及时收集有效证据(拍照、录像、录音、付款凭证等),拨打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202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