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本院定于2024年11月26日下午2时30分公开开庭宣判被告人邢峰军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一案。
望广大群众届时参加旁听。
特此公告。
2024年11月24日
延伸阅读>>>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实质上是介于黑社会组织犯罪和一般集团犯罪之间的一种有组织犯罪,其不同于一般的黑恶势力犯罪伙等。从法理学的角度,黑社会性质组织主要有四个特征:一是有自己的组织结构组成人较多且骨干成员较为固定,有相对明确的组织者,即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老大等;二是通过违法犯罪手段获得大量的经济利益,并且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经济基础;三是在一定区域范围内或一定行业内通过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为非作歹、欺行霸市、敲诈勒索等;四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通常都通过贿赂拉拢行政官员以作庇护,从而在一定行政区域内犯獗违法犯罪。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行为人向被害人实施恐吓行为(包括威胁、恐吓、胁迫),行为人向被害人通告恶害可能的结果,使被害人陷入心理恐惧,借此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
寻衅滋事:是指在公共场所或者他人的住所、经营场所,无事生非,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而构成的犯罪。寻衅滋事主要表现为四种类型:随意殴打他人型、追拦辱骂恐吓型、强拿强占任意毁损型、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型。
非法侵入住宅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是指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无法律依据,进入公民住宅,或进入公民住宅后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