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为了向雷某证明自己言出必行,一定归还自己欠下的12万元,还特意为雷某立下借款字据。
眼看着借条的还款日子不期而至,雷某多次委婉催促林某还款,可林某却一点主动还款的意愿都没有,雷某在和林某多次协商无果后,雷某就和妻子邢某将林某一纸诉状告上了法院。
在法庭上,林某狡辩自己不是不还款,推诿各种理由原因,气的雷某和妻子无可奈何,但法官可不吃林某那一套,依法论据,经过对双方调解,林某同意在月底归还雷某欠款。
这件事情本该随着法官的调解画下句号,却没想到林某这次不光继续糊弄了雷某夫妇,还对法官也阳奉阴违。离开法院后,林某回到家越想越气,他认为自己借钱立字据是为了让雷某放心,自己也没说不还,这雷某竟不顾多年情谊,将自己告上法庭,让自己颜面扫地。
林某想来想去,他对法庭上“证据”---借条想出了“一条妙计”!
这一天,林某主动找雷某夫妻吃饭,饭桌三杯酒下肚,林某先是一顿道歉,说自己对不起雷某,未能及时还钱给雷某造成了不便,又说起了自己和雷某多年情同手足的情谊。
最后,在林某声泪俱下的“演绎”中,雷某彻底心软了。而林某心底已经乐开了花,因为雷某已经一步一步走进了自己的陷阱。
于是林某开口道:“兄弟,我的情况你也都了解,我想还你钱,但是我也得找我老父亲拿钱,要不你先给我打个收据,让我拿去给我老父亲做个证明,一拿到钱,我就给你。”此时已经心软的雷某叹口气,感慨彼此都不容易,就给林某出了一个“收据”,但雷某妻子邢某转念一想:“出了收据,那自己的借据不就是失效了吗?”
于是雷某提出让林某重新再拟一个借条,这对林某来说简直是正中下怀啊,只见林某拿出自己准备的“笔”,干脆利落的重新出具了一份12万的“借条”。
当两个人都酒足饭饱后,林某又和雷某寒暄了几句,带着雷某出具的“收据”就离开了。
一个小时后,雷某越想越不对,他再次拿出林某的“新借条”,整个人都傻眼了!字呢?!白纸黑字怎么凭空消失了呢?这才发觉自己又被骗了。
雷某真是火冒三丈,到了月底,雷某向林某三番四次催促还款,可林某通通不予理会,还声称自己早就已经还钱了,自己有雷某亲自出的“收据”。
警察的介入,让林某十分心虚,可他依旧不断狡辩。由于案发前雷某和林某关系很好,雷某也不愿撕破脸,表示如果林某归还欠款,过往不究。
法院的检察官也希望“大事化小”不断的给林某做思想工作,劝林某归还欠款,而林某还是十分抗拒。
雷某见林某“死不悔改”,将两个借条提交警方做司法鉴定,还自己“清白”和查明真相,经过一系列侦查和鉴定,林某被办案部门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原来,第二个“借条”系林某用“消字笔”写下的,虽然字迹会在不久后会“自动消失”,但是纸质上依然后留下“字印”,所以依然还是留下了“作案证据”。
那么林某为何会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呢?
根据刑法第313条规定:“根据刑法第31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林某拒不归还的行为已经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也就是没有警方介入,法院同样可以对林某执行15日行政处罚。
根据刑法第307条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但林某得庆幸他确实交了一个好朋友,公安机关对他提交审查起诉后,林某归还了雷某12万元,雷某和邢某也谅解了他,并撤诉,最终检察机关对他进行了“不起诉处理”。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不要因为“小聪明”让自己声名扫地,最终落个众叛亲离下场,那才是最可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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