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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法院审理查明,段彦修的受贿行为时间跨度长达近二十年,从2004年春节至2023年9月,他利用在担任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管理部副主任,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气分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党委书记、代表等多个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原油配置计划调整、工程承揽、企业经营等事项上提供帮助。这些帮助并非无偿,段彦修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了12个公司和个人所送的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6197万余元,其中2500万元系未遂。
这一数字无疑令人震惊。段彦修本应恪尽职守,为人民服务,但他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巨额财物,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了党纪国法,更败坏了社会风气,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段彦修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然而,考虑到他尚有2500万元未实际取得,系犯罪未遂,以及他到案后如实供述监察机关已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主动供述监察机关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系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受贿所得财物已全部退缴,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尽管如此,段彦修所受的刑罚仍然十分严厉。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九十万元,受贿所得财物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这一判决不仅是对段彦修个人的惩罚,更是对所有公职人员的一次警示,提醒他们必须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坚守廉洁自律的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