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为什么我市农村生猪要实行定点屠宰?
答: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问题二:定点屠宰企业(场)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屠宰企业(场)需按程序要求合法取得《定点屠宰证》《排污许可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并由水富市农业农村局派驻官方兽医,严格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规程,依法开展检验检疫工作。
问题三:农户饲养的生猪可以自宰自食吗?
答:可以。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问题四;市内其他乡镇可以建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吗?
答:不可以。依据《云南省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 2022 -2030年) 》第二条明确规定,在距离县城80公里以上或车程120 分钟以上,无法通过配送保障肉品供应的乡镇,可以设立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目前我市不具备建设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的条件。
问题五:从事生猪产品销售有哪些规定?
答: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中用餐单位生产经营的生猪产品,必须是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
问题六:可以在四川购进生猪产品销售吗?
答:可以。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限制外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进入本地市场”。猪肉产品跨省经营的应持有效A类检疫证明,“两证两章”齐备。
问题七:“两证两章”指的什么?
答:两证两章”是指检疫合格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和在猪胴体上加盖的检疫印章、肉品品质印章。
问题八:未经定点屠宰场开展生猪屠宰活动的个人和单位应负哪些法律责任?
答: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
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发现生猪屠宰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同级公安机关。
问题九:经营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生猪产品应负哪些法律责任?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题十:发现违法违规屠宰生猪和销售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生猪产品怎么办?
答:及时向相关部门电话举报。水富市农业农村局:0870-3107589;水富市市场监管局:0870-12315;水富市公安局:110。
水富市农业农村局
水富市市场监管局
水富市公安局
2024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