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开庭公告,
如果有您的案件,
记得准时来参加开庭!
01
郑文金:
原告林美娟与被告郑文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原告林美娟请求:判令郑文金向林美娟偿还货款22560元及利息,利息以2256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3.45%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月8日9时在本院鲤南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五日
02
林群峰:
本院受理原告苏剑平与被告林群峰、黄茂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三个规定”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苏剑平请求本院依法判令:1.判令被告林群峰立即偿还给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自2021年12月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暂计起诉之日止32000元,以上暂合计132000元;2.判令被告黄茂旺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判令两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4年12月24日上午10时00分在福建省福州监狱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一日
03
蔡建坤、陈燕清:
本院受理原告莆田市龙翔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蔡建坤、陈燕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2月3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鲤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一日
-END-
来源 | 仙游法院
编辑 | 罗婷婷
审核 | 林慧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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