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灯、警报器等设备
是公安、医疗、消防及应急抢险
等部门的特种车辆
在执行公务时使用的特殊装备
任何人不得私自安装和使用
然而浦城县一名车主
私自给车辆安装上标志灯具
结果被浦城公安交警当场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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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9日
徐某彬驾驶一辆非法安装标志灯具的车辆(浙K7****)
驾驶至九牧路段被路面巡逻交警发现
▼拆除前
经询问
驾驶人徐某彬称该车是其工作用车
因日常要在高速公路维护施工
为了方便通行及提高警示作用
就在网上购买了这款爆闪灯
车灯的颜色是红、蓝两色
跟警车上使用的警用爆闪灯一样
▼拆除后
民警对驾驶人徐某彬进行了批评教育
并现场拆除非法安装的灯具
同时依法对其非法安装标志灯具的交通违法行为
作出罚款1500元的处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五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
第九十七条: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私家车非法安装警灯、警报器
属于严重违法行为
随意使用,会扰乱正常的交通秩序
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请文明驾驶,守法出行!
编 辑:叶 子
审 核:周建林
监 制:雷 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