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
①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增加婚假十日,假期工资照发;
②女职工享受产假一百八十日,不影响聘任、工资调整、职级晋升;
③男职工享受护理假十五日,特殊情况可以参照医疗单位意见适当延长,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
④用人单位每年给予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的父母各十日育儿假,假期工资照发。
依据《黑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规定:
①难产或者剖宫产的,增加产假十五日;
②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日;
③怀孕未满三个月流产的,享受二十一日产假。怀孕满三个月流产的,享受四十二日产假;
④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休假二日。在术后一周内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⑤实施输卵管结扎术或者复通术的,休假二十日;
⑥放置、取出皮下埋植剂的,休假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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