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力科技收监管函,涉募集资金管理使用、披露不规范等

文摘   2024-11-02 08:15   广东  



11月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关于对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力科技”或“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的监管函。



▲深交所公告截图


根据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84号光力科技存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个别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不完整,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未经当事人签字确认,以及募集资金管理使用、披露不规范等问题。


光力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5.1.1条、第5.3.1条,以及《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6.3.1条的规定。


光力科技董事长兼时任总经理赵彤宇、董事会秘书贾昆鹏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4.2.2条的规定,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曹伟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第4.2.2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深交所请光力科技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10月31日,光力科技发布关于收到河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因上述违规行为,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等规定,河南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赵彤宇、贾昆鹏、曹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光力科技在公告中表示,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在收到上述《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指出的相关问题,并将认真吸取教训,严格按照河南证监局的要求对存在的相关问题进行整改,及时报送书面整改报告。同时,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将以此为鉴,持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高质量发展。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10月23日,光力科技发布2024年三季报。报告显示,公司前三季度营业收入为3.81亿元,同比下降21.18%;归母净利润为-5415.56万元,同比下降172.60%;扣非归母净利润为-6044.70万元,同比下降189.23%;基本每股收益-0.15元。报告期内,光力科技基本每股收益为-0.15元,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3.84%。


▲光力科技公告截图




深圳商报·读创客户端记者 穆砚

编辑 石展溥 责编 宁可坚 校审 谭录岗

监制 刘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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