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四)关于新增“滞纳金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规定。《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规定。”
综上,《税收征管法》中并未对税收滞纳金能否超过本金作出明确规定,仅《行政强制法》中提到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因此税款滞纳金是否属于行政强制执行滞纳金的一种就成为决定税款滞纳金能否超过税款本金的关键因素。对此,实践中存在着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
一、目前全国各地税务机关形成了两派观点,一种是不超过本金,另一种是超过本金。
观点一:税收滞纳金不超过本金
1、天津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津税一稽处〔2022〕39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及《关于调整我市财政附加滞纳金征收比率的通知》(津财税政〔2002〕12号)的规定对上述税费款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的规定,收取的滞纳金不应超过对应的当期税费款。
2、珠海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珠税稽处〔2023〕19号):(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你公司上述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观点二:税收滞纳金超过本金
1、深圳市税务局
深圳企业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滞纳金可以超过本金吗?
答复机构:深圳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2-06-01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对于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没有上限规定,故存在超过本金的情形。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2、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问题内容:税款加收滞纳金的金额能否超过税款本金?
答复机构: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01-25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根据总局答复口径:税收滞纳金本质上是税收征收行为,税收征管法中的罚款是行政处罚行为,二者均不是行政强制法所规定的“加处罚款及滞纳金”行为,不适用行政强制法,因此二者均可以超过欠缴税款的金额。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内蒙古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3、宁波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催告文书的公告
我局依法对以下纳税人的税收违法案件调查完毕,已经制作了相关税务行政决定文书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逾期未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现将相关税务催告文书公告如下:
序号 | 纳税人名称 | 法定 代表人 | 公告事项 | 法律依据 | 文书名称 | 文号 |
1 | 宁海县长林机械有限公司 | 林强荣 | 缴纳企业所得税1,424,242.57元、滞纳金1,899,227.47元(此金额计算至2023年9月19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 《催告书》 | 甬税稽三强催〔2023〕65号 |
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请公告所涉纳税人,自收到本催告之日起10日内,履行缴纳义务,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宁波市北仑区明州路170号101室
联系电话:0574-86781028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3年11月1日
二、目前全国各地法院判决也形成了两派观点,一种是不超过本金,另一种是超过本金。
观点一:税收滞纳金不超过本金
1、辽宁 (2020)辽10行终64号,不超过本金。
判决税费滞纳金从每笔税费款滞纳之日据实计算……依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加收的滞纳金以税费本金1倍为限。
2、济南市 (2019)鲁01民终4926号,不超过本金。
加收滞纳金是纳税人没有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完成税款缴纳的一种处罚举措,是强制执行的一种方式,根据《行政强制法》第45条第2款规定……对于税务局要求建材公司确认超出本金的税款滞纳金,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
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20)冀01行终476号,不超过本金。
本案中,南甸税务分局对敬业公司催缴税款2439975.08元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滞纳金的数额以不超出滞纳税款的数额为宜,南甸税务分局加收了14397072.96元滞纳金明显计算不当,收取滞纳金的数额以催缴税款2439975.08元为宜,故南甸税务分局多收敬业公司的滞纳金11957097.88元应予退还。
观点二:税收滞纳金超过本金
1、海口市 (2017)琼0106行初2号,不支持以本金为限。
《税收征管法》是特别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故适用《税收征管法》,就滞纳金的数额,《税收征管法》并没有规定上限,即滞纳金的数额可以超过税款本金。不违反法律规定。
2、(2015)南市行一终字第110号,不支持以本金为限。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已经明确了按日加收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见,《税收征管法》对滞纳金的计算已经作了明确规定,应该以此为准进行核算。
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粤03行终1725号,不支持以本金为限。
本院认为,有关税款滞纳金,《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进一步明文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上述法条对税款滞纳金的数额、起止时间作了明确规定。《税收征收管理法》是税收征管领域特别法,其实施细则为行政法规。被上诉人依据上述规定对上诉人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扣缴滞纳金数额超过税款数额,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上诉人有关违反《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三、笔者本人为服务的客户办理过的案例
1、辽宁沈阳市
客户补缴了102万元的税金,缴纳了223万元的税收滞纳金。
2、吉林长春市
客户补缴200多万元的税金,缴纳230多万的税收滞纳金。
四、建议
目前从全国范围来看,大部分地区税务机关执行时税收滞纳金还是超过本金的,认为《征管法》属于特别法,不受《行政强制法》的调节,但也有部分税务机关和法院认为税收滞纳金不招过本金,也正在执行当中,对该问题的争议确实已存在多年,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应该主动站出来明确此事,要不未来会越来越多的企业因此不得不通过诉讼来解决,也因此过多的占用了法院有限资源,确实也没有必要。
更多财税资讯,请关注无忧学财税!打开上方“无忧学财税”公众号,关注后回复“333”或“666”获取财税学习大礼包
来源:东方税语,作者:赵东方,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请联系原作者。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实际工作依据!
精品推荐
☆2024年最新:税务筹划108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