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一地巡察组完成进驻!被巡查政府单位公布!

民生   2024-11-10 10:00   辽宁  

唐山一地常规巡察
完成进驻

近日,经县委批准,十四届县委第七轮巡察授权成立4个常规巡察组,分别对发改局、审计局、县人大机关、人社局、县委党校、县政府办公室、卫健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县政协机关、住建局、机关事务中心、统战部等12家单位党组织开展常规巡察

同时,成立意识形态工作专项检查组,对常规巡察单位意识形态工作进行专项检查。

截至目前,十四届县委第七轮巡察4个巡察组已完成进驻,十四届县委第七轮巡察工作全面展开。

各被巡察单位分别召开巡察工作动员会

会前,县委各巡察组组长向被巡察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传达了十四届县委第七轮巡察工作动员部署会议精神,通报了有关工作安排。

会上,县委各巡察组组长作了动员讲话;巡察办相关负责同志代表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提了具体要求;被巡察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作了表态发言。

专门设置举报方式

据悉,县委4个巡察组将在被巡察单位工作时间为2个月左右。

巡察期间设专门值班电话、电子邮箱、二维码和联系信箱,巡察组主要受理反映被巡察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来信来电来访,重点是关于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方面的举报和反映。其他非巡察范围内的个人诉求、征地拆迁、涉法涉诉等信访问题,将按规定转有关部门处理。巡察组受理信访时间截止到2024年12月25日。

常规巡察

常规巡察是一种重要的党内监督方式。

按照既定计划和安排,对被巡察单位党组织进行全面、深入的政治体检,以发现问题、推动整改、促进发展为目的的监督检查活动。

准备阶段

组建巡察组,明确人员分工和职责。

收集被巡察单位的相关资料,了解其基本情况、业务特点和廉政风险点。

制定巡察工作方案,确定巡察重点和方法。

进驻阶段

召开巡察工作动员会,向被巡察单位传达巡察工作的重要意义、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

发布巡察公告,公布巡察组联系方式,接受群众举报和反映问题。

听取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工作汇报,了解其整体工作情况

了解阶段

通过个别谈话、查阅资料、实地走访、受理信访等方式,广泛收集问题线索。

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和核实,形成问题清单。

报告阶段

撰写巡察报告,客观、准确地反映被巡察单位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整改建议。

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巡察情况,接受领导的指导和审议。

反馈阶段

向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反馈巡察意见,明确整改要求和期限。

督促被巡察单位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责任。

整改阶段

跟踪监督被巡察单位的整改情况,确保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对整改不力的单位进行问责,推动巡察成果的运用。

除了以上信息

关于唐山

还有以下最新消息

唐山政府最新发布通知

支持新能源体系建设的若干政策

近日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唐山市支持新能源体系建设
若干政策(2024年修订版)》的通知
详情如下

唐山市支持新能源体系建设若干政策

(2024年修订版)
为加快新能源体系建设,有力推动新能源重卡推广、公共领域电动汽车推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制氢厂加氢站换电站建设、风电光伏项目推动、储能及虚拟电厂项目推动、新型电力系统建设等工作,特制定如下具体政策措施。

简化审批程序

1.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审批。

各居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时,无需为同步建设充电桩群等充电基础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2.高压充电设施报装。

明确高压充电设施报装申请资料收取要求:(1)用电主体资格(包括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2)用电地址产权证明(土地证或房产证等)。对外运营充电站(含对外运营的重卡充电站)其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必须包括充电设施运营类项目。对外运营充电站(含对外运营的重卡充电站)必须符合当地政府充电网络规划要求。
强化财政金融政策支持

3.对购置新能源重卡提供金融支持。

通过融资租赁方式,按照市场化原则对符合审批条件的新能源重卡企业提供资金支持5000万元

4.支持新能源车辆租赁平台建设。

鼓励新能源融资租赁平台公司开展新能源车辆融资租售业务,市财政对融资租赁平台公司运营给予适当支持。鼓励租售平台开展低首付、低月租、长租期套餐服务。

5.免收充电基础设施占地费用。

鼓励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各县(市、区)政府所辖范围内公共区域及停车场免收充电基础设施占地费用,市直相关单位协助申请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优惠政策和上级资金支持。

6.奖励燃料电池汽车推广。

加快推进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城市群建设,对纳入城市群示范任务的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氢能供应、关键零部件研发产业化项目,根据示范任务完成情况,市财政按照国家奖励标准给予一定比例配套奖励。

7.落实加氢站建设补贴。

在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建成(含改扩建)投运的车用社会经营性固定式加氢站和企业自用固定式加氢站,日加氢能力在1000公斤及以上,氢能供应指标通过国家考核的加氢站运营主体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2023年建成投运的加氢站补贴200万元;2024年建成投运的加氢站补贴100万元;2025年建成投运的加氢站补贴50万元。奖励资金上限不超过加氢站建设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
加大政策扶持
8.放宽对新能源车辆的管控。
在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对企业使用的新能源重卡(纯电、氢能)及新能源轻型货车不予管控,鼓励企业置换新能源车辆。
9.优先保障新能源车辆通行。
对新能源轻型厢式货车及封闭式货车不限行或仅在高峰时段限行
10.支持多种形式储能发展。

鼓励建设共享型储能电站,新能源发电企业采用购买或租赁方式获得共享储能电站服务。鼓励新能源电站以自建、租用或购买等形式配置储能,以共同建设、租赁容量的模式实现配置储能,发挥储能“一站多用”的共享作用。

加大政策扶持
11.提升工业用电峰谷电价价差。
支持我市工业用电峰谷电价浮动幅度进一步提高,降低新型储能购电成本。
12.减免新能源汽车停放服务费。
新能源汽车在政府定价的停车设施(不含医疗机构)可免费停放1小时1小时以后按照普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90%收取停车费。新能源汽车在政府定价的医疗机构停放的,仍执行现行优惠政策,即第1小时免费停放。
13.完善充电设施电价机制。
向电网企业直接报装接电、容量为315千伏安及以上的经营性(按营业执照认定)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工商业两部制用电价格,2025年底前免收基本电费在不满1千伏电压等级接电的,按工商业两部制1-10千伏电度电价标准执行。其他充换电设施(含未向电网企业直接报装的充换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电价。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停车场中设置的充换电设施用电,参照主体用电性质执行相应电价;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用电价格中的合表用户电价;其他充换电设施执行相应电压等级的工商业电价,其中接电容量为315千伏安及以上的执行工商业两部制电价。
14.完善电动汽车充换电价格机制。
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鼓励电动汽车在电力系统用电低谷时段充电,提高电力系统利用效率,降低充电成本。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经营企业可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充换电服务费,费用由市场化机制形成。
15.探索绿碳积分消费模式。

根据新能源汽车行驶里程,每10公里累计1个绿碳积分,绿碳积分可用于抵充充电费用、停车费等车辆使用成本。

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16.加强配套电网建设。

供电部门做好电力报装、配套电网工程建设工作,加大配套电网建设投入力度,为充电设施建设留足电力容量,满足充电设施负荷要求,确保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使用过程的用电安全,切实做到“设施建设、电网先行”。

17.支持重点区域充电设施建设。

既有居住区固定车位充电基础设施应装尽装;新建居住区严格落实充电基础设施配建要求,确保固定车位按规定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满足直接装表接电要求。鼓励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纳入老旧小区基础类设施改造范围,并同步开展配套供配电设施建设。鼓励运营企业“统建统服”,统一提供建设、运营、维护等服务。
强化规划和土地保障

18.加强空间规划统筹。

强化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协调作用,落实“多规合一”,将加氢站、制氢厂、充换电站等新能源项目专项规划建设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为项目建设提供空间保障。建成区应结合城市功能优化和城市更新等统筹规划,支持盘活利用现有加油站改(扩)建加氢、充换电等新能源设施。鼓励新布点加油站同步规划建设加氢、充换电等新能源设施。

19.强化土地要素保障。

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的前提下,优先保障加氢站、制氢厂、充换电站、新能源汽车整车或重要零部件制造及科技研发等新能源项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20.优化土地供应方式。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加氢站、制氢厂、充换电站、新能源汽车整车或重要零部件制造及科技研发等新能源项目用地需求,合理编制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并及时供应,做到应保尽保。鼓励通过弹性出让、先租后让、租让结合、长期租赁等方式供应新能源项目用地。

强化科技创新
21.支持新能源技术引进。
对企业从国务院及各部委直属的科研院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引进风电、光伏、氢能、储能等新能源技术,按合同当年实际支付技术交易费用的50%进行奖补,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2.支持建设新能源产业研究院。
对企业与“双一流”建设高校在唐共建(或“双一流”建设高校独立建设)新能源产业研究院,并经市级部门认定或挂牌,且每年度与唐山本地企业技术转让或技术服务合同实际发生额达到500万以上的,按照合同实际发生额的10%给予支持,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3.支持新能源创新平台建设。
对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新能源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制造业创新中心、工业设计示范企业、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资金补助。
24.支持新能源产品创新。
对新认定的国家、省首台(套)新能源产业相关重大技术装备产品,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奖励。

25.支持新能源企业研发投入。

鼓励新能源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新能源领域科技型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符合《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的同时享受先进制造业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26.支持新能源制造企业引进创新人才。

对引进来唐新能源领域工业企业(不含中省驻唐企业)就职的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35周岁以下,含唐山籍),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每人每月500元租房补贴,期限为1年。
支持新能源企业做大做强
27.支持新能源装备企业发展壮大。
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5亿元规模,利润率达到全省同行业平均水平以上的新能源装备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企业可根据经营业绩提前申请奖励,由相关部门制定标准并认定后予以提前支付。对新认定的在新能源装备领域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获评国家级新能源装备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单项冠军产品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获评省级新能源装备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单项冠军产品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建新能源装备制造项目形成的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每家一次性10万元奖励。

以上支持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与其他政策有重复、交叉的
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未涉及的原有政策
按照原政策条款继续执行
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来源: 唐山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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