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县委批准,十四届县委第七轮巡察授权成立4个常规巡察组,分别对发改局、审计局、县人大机关、人社局、县委党校、县政府办公室、卫健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县政协机关、住建局、机关事务中心、统战部等12家单位党组织开展常规巡察;
同时,成立意识形态工作专项检查组,对常规巡察单位意识形态工作进行专项检查。
截至目前,十四届县委第七轮巡察4个巡察组已完成进驻,十四届县委第七轮巡察工作全面展开。
会前,县委各巡察组组长向被巡察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传达了十四届县委第七轮巡察工作动员部署会议精神,通报了有关工作安排。
会上,县委各巡察组组长作了动员讲话;巡察办相关负责同志代表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提了具体要求;被巡察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作了表态发言。
专门设置举报方式
据悉,县委4个巡察组将在被巡察单位工作时间为2个月左右。
巡察期间设专门值班电话、电子邮箱、二维码和联系信箱,巡察组主要受理反映被巡察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来信来电来访,重点是关于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方面的举报和反映。其他非巡察范围内的个人诉求、征地拆迁、涉法涉诉等信访问题,将按规定转有关部门处理。巡察组受理信访时间截止到2024年12月25日。
常规巡察是一种重要的党内监督方式。
按照既定计划和安排,对被巡察单位党组织进行全面、深入的政治体检,以发现问题、推动整改、促进发展为目的的监督检查活动。
准备阶段
组建巡察组,明确人员分工和职责。
收集被巡察单位的相关资料,了解其基本情况、业务特点和廉政风险点。
制定巡察工作方案,确定巡察重点和方法。
进驻阶段
召开巡察工作动员会,向被巡察单位传达巡察工作的重要意义、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
发布巡察公告,公布巡察组联系方式,接受群众举报和反映问题。
听取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工作汇报,了解其整体工作情况
了解阶段
通过个别谈话、查阅资料、实地走访、受理信访等方式,广泛收集问题线索。
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和核实,形成问题清单。
报告阶段
撰写巡察报告,客观、准确地反映被巡察单位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整改建议。
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巡察情况,接受领导的指导和审议。
反馈阶段
向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反馈巡察意见,明确整改要求和期限。
督促被巡察单位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责任。
整改阶段
跟踪监督被巡察单位的整改情况,确保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对整改不力的单位进行问责,推动巡察成果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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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唐山
还有以下最新消息
唐山政府最新发布通知
支持新能源体系建设的若干政策
近日
唐山市支持新能源体系建设若干政策
简化审批程序
1.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审批。
各居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时,无需为同步建设充电桩群等充电基础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2.高压充电设施报装。
3.对购置新能源重卡提供金融支持。
通过融资租赁方式,按照市场化原则对符合审批条件的新能源重卡企业提供资金支持5000万元。
4.支持新能源车辆租赁平台建设。
鼓励新能源融资租赁平台公司开展新能源车辆融资租售业务,市财政对融资租赁平台公司运营给予适当支持。鼓励租售平台开展低首付、低月租、长租期套餐服务。
5.免收充电基础设施占地费用。
鼓励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各县(市、区)政府所辖范围内公共区域及停车场免收充电基础设施占地费用,市直相关单位协助申请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优惠政策和上级资金支持。
6.奖励燃料电池汽车推广。
加快推进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城市群建设,对纳入城市群示范任务的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氢能供应、关键零部件研发产业化项目,根据示范任务完成情况,市财政按照国家奖励标准给予一定比例配套奖励。
7.落实加氢站建设补贴。
鼓励建设共享型储能电站,新能源发电企业采用购买或租赁方式获得共享储能电站服务。鼓励新能源电站以自建、租用或购买等形式配置储能,以共同建设、租赁容量的模式实现配置储能,发挥储能“一站多用”的共享作用。
根据新能源汽车行驶里程,每10公里累计1个绿碳积分,绿碳积分可用于抵充充电费用、停车费等车辆使用成本。
16.加强配套电网建设。
供电部门做好电力报装、配套电网工程建设工作,加大配套电网建设投入力度,为充电设施建设留足电力容量,满足充电设施负荷要求,确保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使用过程的用电安全,切实做到“设施建设、电网先行”。
17.支持重点区域充电设施建设。
18.加强空间规划统筹。
强化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协调作用,落实“多规合一”,将加氢站、制氢厂、充换电站等新能源项目专项规划建设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为项目建设提供空间保障。建成区应结合城市功能优化和城市更新等统筹规划,支持盘活利用现有加油站改(扩)建加氢、充换电等新能源设施。鼓励新布点加油站同步规划建设加氢、充换电等新能源设施。
19.强化土地要素保障。
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的前提下,优先保障加氢站、制氢厂、充换电站、新能源汽车整车或重要零部件制造及科技研发等新能源项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20.优化土地供应方式。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加氢站、制氢厂、充换电站、新能源汽车整车或重要零部件制造及科技研发等新能源项目用地需求,合理编制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并及时供应,做到应保尽保。鼓励通过弹性出让、先租后让、租让结合、长期租赁等方式供应新能源项目用地。
25.支持新能源企业研发投入。
鼓励新能源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新能源领域科技型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符合《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的同时享受先进制造业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26.支持新能源制造企业引进创新人才。
企业可根据经营业绩提前申请奖励,由相关部门制定标准并认定后予以提前支付。对新认定的在新能源装备领域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获评国家级新能源装备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单项冠军产品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获评省级新能源装备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单项冠军产品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建新能源装备制造项目形成的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每家一次性10万元奖励。
来源: 唐山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