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9日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悬赏公告
(2024)鲁03执恢142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安市好品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袁宇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袁宇晴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金额为:本金4156.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50.00元)。2024年11月15日,申请执行人南安市好品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请求法院对被执行人袁宇晴进行悬赏执行,承诺有关人员提供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使其债权得到全部或部分实现的,将按比例奖励提供线索人。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该案悬赏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特此发布公告如下:袁宇晴,女,199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城中小区西北村22号楼二单元602,公民身份号码370321199810202425。根据提供线索人提供的线索发现有价值财产,实际执行到位金额(或等价)的百分之五。3、人民法院对提供线索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进行保密,但为发放悬赏金需要告知申请执行人的除外。4、提供线索人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的情形的,不予发放。请广大知情人员,积极提供有价值的财产线索,一经查实,人民法院将按照本悬赏公告的内容发放悬赏金。
来源:淄博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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