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案例:销售出库单收货人与收入确认单据实际签收人不一致,70%以上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进行再次确认并存档备查

财富   2024-12-12 16:39   陕西  

进一步说明收入确认合规性及内控有效性。

根据申请文件和问询回复发行人收入确认单据存在实际签收人与销售出库单收货人不一致的情形。

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各期实际签收人与销售出库单收货人不一致的具体金额及比例,结合发行人通过电话、微信或邮件等方式来确认客户已收到货物、货物快递及物流记录、开票、回款等具体情况及比例说明与前述客户交易真实性及收入确认时点准确性、合规性

说明发行人获取的收入确认单据是否由客户签字并盖章说明各期仅有客户签字但无客户盖章的具体金额及比例,对于无客户盖章的收入确认单据,发行人如何确认签字人员身份真实性及收入确认单据有效性,结合前述情况进一步说明收入确认合规性及内控有效性。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发行人回复】

(一)说明报告期各期实际签收人与销售出库单收货人不一致的具体金额及比例,结合发行人通过电话、微信或邮件等方式来确认客户已收到货物、货物快递及物流记录、开票、回款等具体情况及比例说明与前述客户交易真实性及收入确认时点准确性、合规性;说明发行人获取的收入确认单据是否由客户签字并盖章,说明各期仅有客户签字但无客户盖章的具体金额及比例,对于无客户盖章的收入确认单据,发行人如何确认签字人员身份真实性及收入确认单据有效性,结合前述情况进一步说明收入确认合规性及内控有效性

1、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各期实际签收人与销售出库单收货人不一致的具体金额及比例,结合发行人通过电话、微信或邮件等方式来确认客户已收到货物、货物快递及物流记录、开票、回款等具体情况及比例说明与前述客户交易真实性及收入确认时点准确性、合规性

(1)收入确认原则

在境内销售中,公司存在出库单收货人与实际签收人不一致的情形。公司境内销售产品系依据合同约定在以下时点确认收入:公司已根据合同约定将产品交付给购货方并由客户确认接受,已收取货款或取得了收款权利且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转移,商品的法定所有权已转移,产品相关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时确认收入。

(2)收入确认方法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公司销售出库单根据金蝶系统自动生成,其中“收货人”一栏通常为客户的采购员,由其向公司下订单,公司将货物委托物流或快递公司运送至指定地点后,若收货人(采购员)并不在现场,一般由客户的仓管人员签收,造成出库单中的收货人与实际签收人不一致。报告期各期实际签收人与销售出库单收货人不一致(以下简称“不一致签收单据”)的具体金额及比例如下:

在实务操作中,因采购员无法在公司或项目现场实时签收每批货物,以及客户仓管人员变动未及时通知公司更新信息等原因,上述不一致情形无法完全避免。针对以上情况,公司通过与客户电话或微信联系、定期对账以及查验相关物流记录等方法确认实际签收人已收货。公司考虑与客户建立的良好合作关系,结合过往并无争议纠纷的历史情况,故认可客户其他人员签字。

为进一步提高处理上述事项的及时性并降低上述事项的风险,公司已进行整改,相关措施如下:①公司已要求销售人员在日常与客户协调沟通时,尽可能确保销售出库单收货人与实际签收人信息的一致,并将采购员设置为“联系人”以便后续核实;②若实际执行过程中出现部分客户销售出库单收货人与实际签收人不一致的情况,公司规定销售内勤定期通过向客户电话、微信或邮件等方式进行确认;③记录或取得上述确认的相关信息文件,并保存留档备查。

报告期内,通过上述方式确认交易完成情况的具体金额及比例如下:

与前述客户的交易过程中虽然存在部分签收不一致的情形,但在核实签收情况后均已开票结算并回款,具体金额及比例如下:

报告期内,各期前述不一致签收单据对应的回款比例分别为100.00%、99.71%、81.19%和30.66%,除2023年度、2024年1-6月因回款周期较短导致回款比例较低,2021年度、2022年度不一致签收单据均已基本回款,双方并未因此产生争议纠纷。公司以实际签收人签收的单据作为收入确认依据,认定客户已经取得了商品控制权,享有就该商品现时收款权利,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客户收货人与实际签收人不一致的情况,不影响公司的收入确认时点及准确性。

2、说明发行人获取的收入确认单据是否由客户签字并盖章,说明各期仅有客户签字但无客户盖章的具体金额及比例,对于无客户盖章的收入确认单据,发行人如何确认签字人员身份真实性及收入确认单据有效性,结合前述情况进一步说明收入确认合规性及内控有效性

报告期内,公司收入确认原则如下:①境内销售收入确认原则:在商品已经发出送至双方约定地点并经客户签收,获取收款权利时确认收入。收入确认单据为经客户确认无误并签字的签收单。②境外销售收入确认原则:根据出口销售合同约定的商品在办妥报关出口手续,取得出口货物海关报关单、承运人签发的货运提单时确认收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报告期内,各期收入确认凭证仅签字未盖章的比例分别为76.67%、79.10%、67.30%和68.27%,因公司的产品销售为一般货物销售,不涉及较长时间或程序复杂的验收程序,合同中并未约定对方必须在上述单据中予以盖章,因此一般由采购人员或仓管人员签字确认收货,具有合理性。

公司对于这类单据保持谨慎性,一方面通过电话、微信或邮件等方式与客户确认签收人员身份真实性,同时结合物流记录、开票收款等情况作为其签收的其他佐证,提高签收单的有效性;另一方面加强合同管理和货款回收管理,确保收入确认不会发生重大转回。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签收单仅签字未盖章导致客户不承认签收公司产品的情况,相关收入确认凭证充足有效,相关内控不存在缺失。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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