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务人员应知应会法律知识|严厉打击非法行医行为

文摘   2024-11-08 17:28   贵州  

为配合卫生健康系统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在国家卫生健康委法规司的指导下,健康报开设“医务人员应知应会法律知识”专栏,针对医务人员日常工作中常见的问题,如隐私保护、知情同意、病历书写、临床试验、医疗纠纷预防处置等,邀请法律专家对现行法律法规中的相关条款进行梳理,形成应知应会知识点,便于医务人员学习掌握。同时,挑选介绍相应的典型案例,以案说法,帮助大家加深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并以案为鉴,防止类似问题的出现。


典型案例一:





宋某敏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却伙同他人在租赁的某发艺店开展医疗美容业务。

刘某明在该店接受激光祛斑治疗。宋某敏因操作不慎,造成刘某明左眼被激光击伤,致刘某明左眼视网膜出血、视网膜裂孔、玻璃体积血后遗视力下降(盲目4级)。经鉴定,刘某明构成重伤二级,伤残等级为八级。


法院经审理认为,宋某敏在未取得医师执业等资格的情况下从事医疗活动,造成刘某明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判处宋某敏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非法行医类犯罪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二:





被告人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以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行医资质的情况下,私自在其家中开办个人诊所,从事非法医疗活动。


某日,被害人因眼部不适让被告人到其家中进行诊治。被告人未按照头孢曲松钠注射液的注意事项进行过敏试验,导致被害人在输液过程中出现过敏,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系药物过敏死亡。


法院以非法行医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案同时提示,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与过失致人死亡均属于过失犯罪,两者系法条竞合的关系。不应将非法行医行为与具有因果关系的死亡结果割裂开来,将致人死亡结果孤立地评价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案例选自《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




应知应会——



相关法条这样表述




医师法、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规定,国家对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人员依法实行执业注册制度。医疗卫生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注册。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卫生服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所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后,可以执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经备案,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包括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情形。


刑法、医师法、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罚款。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罚款。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或者造成就诊人死亡的,以非法行医罪定罪处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实施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以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定罪处罚。实施非法行医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诈骗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联法条——


医师法第2、8、12、13、14、59条,刑法第336条;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53、99条,母婴保健法第22、35、36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14、23、43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77条,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15、41、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


栏目指导:国家卫生健康委法规司

整理:华东政法大学卫生健康法治与政策研究院 满洪杰、徐周鹏,山西省大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大同市卫生监督所)主任医师 张雁宏

编辑:宁艳阳 杨真宇

校对:马杨

审核:管仲瑶 徐秉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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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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