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止餐饮浪费!内江公布5起典型案例

民生   2024-11-01 19:32   四川  

浪费可耻、节约为荣

今天,微信公众号“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布一批制止餐饮浪费典型案例

具体如下


1

资中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餐饮店诱导消费者

超量点餐且拒不改正案


2024年6月13日,内江市资中县市场监管局对资中县某餐饮店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该店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且消费者在点餐时,当事人故意隐瞒菜品的实际份量,诱导消费者超量点餐,消费者6人共点20道菜,明显超出实际需求,造成食品浪费。执法人员当场下发责令改正书,责令其在7日内完成整改,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6月24日,该局对当事人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仍未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包间内存在大量剩菜,通过检查菜单及核对就餐人数,确认其依然存在诱导消费者超量点餐的情形。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的规定。资中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2

资中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汤馆诱导消费者

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且拒不改正案


2024年5月31日,内江市资中县市场监管局到资中县某汤馆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店在消费者点餐完毕后,继续向消费者极力推荐其新菜品,诱导消费者超量点餐,导致消费者餐后剩余大量菜品,执法人员责令该店立即改正诱导消费者超量点餐的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6月14日,该局执法人员复查发现该店未改正违法行为,仍然存在诱导消费者超量点餐的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资中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1100.00元的行政处罚。

3

市中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酒楼

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醒案


2024年10月9日,内江市市中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市中区某酒楼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就餐区域内无防止食品浪费的标识。经询问该酒楼负责人,得知未制作、张贴过防止餐饮浪费的标识,服务人员在消费者点餐时未主动提示按需适量点餐,无法提供其履行了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醒提示的佐证材料。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市中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4

经开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餐厅

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醒案


2024年10月28日,内江经开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内江经开区某餐厅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就餐区域内无防止食品浪费的标识。经询问该餐厅负责人,发现当事人未在店内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正确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内江经开区市场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5

东兴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农家乐

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醒案


2024年10月23日,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管局对东兴区某农家乐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且服务人员未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经查,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未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标志,并且在向消费者提供团体用餐服务时,未将防止食品浪费理念纳入菜单设计,菜单为固定模式,包席菜单中每桌10人配置的菜品量过多,未按照用餐人数合理配置菜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因该餐饮单位系首次违法,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来源丨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编丨刘春云

审核丨曾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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