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直播电商平台、直播间运营者、直播电商服务机构、主播人员: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及省委十一届七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平台经济常态化监管部署要求,全市市场监管系统自即日起开展直播电商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规范直播营销活动,严厉打击直播营销违法违规行为。全市直播电商平台、直播间运营者、直播电商服务机构、主播人员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自觉遵守《电子商务法》《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规范直播营销行为,助推全市直播电商规范健康高质量发展。现就规范直播营销行为提醒如下:
1.严禁直播电商平台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收取不合理费用。依法履行区分标记已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和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责任。严禁明知或应知平台内经营者存在违法违规或高风险行为仍为其进行推广引流服务。
2.严禁在直播交易中对商品或服务的性能、功能、质量、来源、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得通过编造用户评价、虚构交易数据、虚构流量数据作虚假宣传。
3.严禁在直播交易中存在导向错误、借党和国家重大活动从事商业炒作牟利、损害国家尊严或利益、违反公序良俗等行为。严禁发布虚假广告、发布禁止销售流通商品广告、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医疗美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和违规广告代言。
4.严禁在直播交易中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伪造产品的产地和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产品。
5.直播平台内食品销售者要严格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合法合规经营,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和义务。严禁在直播交易中无经营资质销售食品、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6.直播电商平台应依法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团队,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和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7.直播电商平台要严格履行价格监督管理责任,平台内经营者应自觉落实价格管理主体责任。严禁在直播交易中存在价格欺诈、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行为。
8.严禁直播电商平台擅自删除消费者真实评价、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不采取必要措施、不履行资质资格审核义务和消费者安全保障义务。直播电商各类主体要自觉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
编辑丨郭小燕
初审丨陆璞
审核丨许旭
审签丨张伟
来源丨滁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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