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工信厅、能源局《关于确保完成“十四五”能耗双控目标任务若干保障措施》(内发改环资字〔2021〕209号),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工信厅、能源局《关于修订<确保完成“十四五”能耗双控目标任务若干保障措施>的通知》(内发改环资字〔2023〕1081号),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生态环境厅、工信厅、能源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坚决遏制“两高一低”项目盲目发展管控目录(2023年修订版)>的通知》(内发改环资字〔2023〕108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工信厅、发改委、生态环境厅、能源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促进铁合金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内工信发〔2023〕134号)要求,为做好我市铁合金限制类装备退出和产能置换工作,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适用于包头市范围内各类所有制铁合金企业建设(新、改、扩)铁合金冶炼设备的项目。铁合金企业建设冶炼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须按程序公示公告产能置换方案。
第三条 鼓励自治区内铁合金企业整合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技术装备水平和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对整合重组后生产规模达不到30万吨的单体企业或生产规模达不到50万吨的企业集团,被整合装备产能按照1.25:1实施减量置换;生产规模30-50万吨(不含50万吨)的单体企业或生产规模50-80万吨(不含80万吨)的企业集团,被整合装备产能按照1.1:1实施减量置换;生产规模50万吨(含50万吨)以上的单体企业或生产规模80万吨(含80万吨)以上的企业集团,被整合装备产能按照1:1实施等量置换。
第四条 用于置换的产能为各盟市上报自治区2021-2023年淘汰落后和化解过剩产能工作方案中的铁合金矿热炉产能以及符合自治区、各盟市相关政策要求的铁合金冶炼项目产能。自治区范围以外的、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淘汰类的铁合金产能(装置)、3000千伏安以下铁合金半封闭直流电炉(铁合金精炼电炉)及其他不属于铁合金冶炼的产能不得用于置换。
第五条 凡我市范围内的铁合金企业,在产能置换前须委托具有冶金专业甲级资信等级的工程咨询单位对现有矿热炉装备数量、型号、产品及产能进行核定,并制定产能置换方案。评估核定的退出产能与部门立项、批复等文件产能不一致的按照取小原则确定其最终产能。同时,对涉及不同类型跨品种系列置换的,退出产能统一换算为硅铁合金产能,再按照建设项目铁合金产品进行产能减量置换。
第六条 我市铁合金企业在市内产能置换的,需按照企业申请、旗县区工信部门核实上报、市工信局公示、公告的程序办理。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一)建设项目需制定产能置换方案,方案内容主要包括建设项目和退出项目情况,须明确以下内容:
1、建设项目所在地区、企业名称、拟建的冶炼设备(包括相应预处理及精炼设施)型号、数量、产品、产能和计划开工、投产时间。
2、退出项目所在地区、企业名称、退出的冶炼设备型号、数量、产品、产能和拆除时间、完成时间。涉及跨旗县区转让的产能,产能转出旗县区工信部门对转出的产能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并报市工信局申请公告(附件1)。
(二) 企业将建设项目产能置换方案报送至所在地旗县区工信部门,经旗县区工信部门审核后,报市工信局。
(三)市工信局按照本指南相关规定进行受理,对置换方案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并在市工信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公告(附件2)。
第七条 对于跨盟市产能置换的,从我市转出的产能企业需向所在旗县区工信部门提交转出申请,经旗县区工信部门审核,并对出让产能真实性、合规性负责,报市工信局申请公告(附件1)。转入我市的产能企业需向包头市工信局提交申请,出具所在地工信部门同意转出的证明文件或公告,经市工信局向所在地盟市工信部门核实后同意转入。转出地工信部门对产能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八条 产能置换方案公告后须严格执行,确有必要进行调整的须严格执行变更程序。对建设项目备案前拟建冶炼设备数量、型号、产品和产能发生变更的,建设项目须按照本指南第六条有关规定重新制定、报送产能置换方案,市工信局重新受理。变更后的产能置换方案公示时,原产能置换方案公示公告将同时撤销。对项目备案前建设项目地址、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产能置换方案,需企业申请、旗县区工信部门核实上报市工信局,经审核后及时在门户网站作出说明。
第九条 建设项目投产前,产能转出企业相关设备须按要求拆除到位,退出设备未经拆除的,建设项目不得投产(试生产)。对于同一台设备的产能拆分出让的情形,建设项目投产时间以第一个实际建成投产项目时间为准。
第十条 建设项目建成投产前,建设项目所在地旗县区工信部门可在委托具有冶金专业甲级资信等级的工程咨询单位进行第三方评估的基础上,核实建设项目实际建成冶炼设备型号、数量、产品和产能与已公告产能置换方案的一致性。对建设项目冶炼设备型号、数量、产品、产能与已公告产能置换方案不一致的,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整改未到位之前,建设项目不得投产。
第十一条 市工信局对公告的产能置换方案落实情况进行督导,同时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媒体等社会各界监督作用。对铁合金产能置换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并导致不良社会影响的企业、设计咨询单位和评估机构,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指南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2年9月5日发布的《包头市铁合金行业产能置换工作指南(试行)》(包工信原工发〔2022〕261号)同时废止。本指南由包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一、制定铁合金行业产能置换工作的背景及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能耗双控决策部署,确保完成自治区“十四五”期间能耗目标任务,加快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工信厅、能源局《关于确保完成“十四五”能耗双控目标任务若干保障措施》(内发改环资字〔2021〕209号),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工信厅、能源局《关于修订<确保完成“十四五”能耗双控目标任务若干保障措施>的通知》(内发改环资字〔2023〕1081号),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生态环境厅、工信厅、能源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坚决遏制“两高一低”项目盲目发展管控目录(2023年修订版)>的通知》(内发改环资字〔2023〕108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工信厅、发改委、生态环境厅、能源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促进铁合金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内工信发〔2023〕134号)要求,2022年底前全面淘汰退出25000KVA及以下铁合金矿热炉(特种铁合金除外),鼓励自治区内铁合金企业整合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技术装备水平和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对整合重组后生产规模达不到30万吨的单体企业或生产规模达不到50万吨的企业集团,被整合装备产能按照1.25:1实施减量置换;生产规模30-50万吨(不含50万吨)的单体企业或生产规模50-80万吨(不含80万吨)的企业集团,被整合装备产能按照1.1:1实施减量置换;生产规模 50 万吨(含50万吨)以上的单体企业或生产规模80万吨(含80万吨)以上的企业集团,被整合装备产能按照1:1实施等量置换。为进一步推动我市铁合金行业高质量发展,合理有效推进产能置换工作,制定本指南。
二、铁合金行业产能置换工作指南的核心内容
本指南共分为12条,主要内容有:
(一)新改扩建铁合金项目,鼓励自治区内铁合金企业整合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技术装备水平和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对整合重组后生产规模达不到30万吨的单体企业或生产规模达不到50万吨的企业集团,被整合装备产能按照1.25:1实施减量置换;生产规模30-50万吨(不含50万吨)的单体企业或生产规模50-80万吨(不含80万吨)的企业集团,被整合装备产能按照1.1:1实施减量置换;生产规模 50 万吨(含50万吨)以上的单体企业或生产规模80万吨(含80万吨)以上的企业集团,被整合装备产能按照1:1实施等量置换。
(二)限制类装备铁合金企业产能置换,原则上2022年底前将现有限制类装备全部拆除完毕。
(三)凡属于我市的铁合金产能出让企业,需委托第三方核定实际建成的炉型容量、台数及产能,有助于合理开展产能置换工作。
(四)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工信厅、能源局《关于确保完成“十四五”能耗双控目标任务若干保障措施》(内发改环资字〔2021〕209号),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工信厅、能源局《关于修订<确保完成“十四五”能耗双控目标任务若干保障措施>的通知》(内发改环资字〔2023〕1081号),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生态环境厅、工信厅、能源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坚决遏制“两高一低”项目盲目发展管控目录(2023年修订版)>的通知》(内发改环资字〔2023〕1080号)中要求“自治区范围以外的、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淘汰类的铁合金产能(装置)、3000千伏安以下铁合金半封闭直流电炉(铁合金精炼电炉)及其他不属于铁合金冶炼的产能不得用于置换。”。
(五)为统一不同类型跨品种系列产能置换,将退出产品产能先换算成硅铁合金产能,再按照换算的硅铁合金产能(1.25:1)换算企业所生产的产品产能。
三、文件执行范围和实施时间
文件在全市范围内执行,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四、新旧政策对比、与之前有关文件的关系
此文件在《包头市铁合金行业产能置换工作指南(试行)》基础上进行了部分修改,一是对引用的自治区级文件进行了更新和替换,二是对铁合金置换比例和不得置换范围进行了更新调整。
来源:包头市工信局 转载自:合金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