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系列3:新CIES最新进展

文摘   2024-06-25 16:14   中国香港  



01

“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新 CIES”) 

申请审批情况(截至2024年5月底

注:申请人及受养人一般可获准在港逗留不多于24个月,条件是申请人在该期间须持续符合“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的规定

资料来源:

https://sc.isd.gov.hk/Tuni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2406/12/P2024061200326.htm


02

华泰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

与外部专业服务机构的协同进展合作

华泰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华泰金控”)可为客户介绍业界专业服务机构(例如移民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等),提供专业注册会计师服务、税务咨询、家族办公室和继承规划等,由相关专家负责跟进您的需求,为CIES每个阶段的申请人提供一站式全流程服务。



03

客户之声:新CIES问与答

Q

净资产规定下的资产/资本可以

共同拥有吗?

关键词:不可以、两年、绝对实益


A:不可以。申请人须按本计划提出净资产审查申请日期前两年的整段期间内,一直绝对实益拥有市值不少于3,000万港元(或等值外币)净值的净资产或净资本。


Q

申请人以唯一股东的非上市公司股权作为净资产审查资产,当提交证明文件时,应注意哪些要求?

关键词:执业会计师、经审计财务报表


A: 上下滑动查阅以下内容

申请人须自费聘用《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香港法例第588章)所界定的执业会计师,协助证明他/她符合净资产规定,及把净资产审查申请书连同履行规定文件和当中所列的所有相关证明文件一并提交。

 

执业会计师须获得非上市公司指定两年期间的经审计财务报表,执业会计师须阅读审计报告,并在履行规定文件中注明审计报告中的任何保留意见。经审计财务报表的最新年结日不得与履行规定文件签发日期相隔六个月以上。

 

若经审计财务报表的最新年结日和履行规定文件的签发日期相隔六个月以上,申请人需要提供非完整财务期间的财务报表,该财务报表最新的结束日期与履行规定文件的签发日期之间间隔不得超过六个月。

 

非完整财务期间的财务报表和其相关比较数字必须由非上市公司的执业会计师按照《香港审阅准则》第2410号「由实体的独立核数师执行中期财务数据审阅」,或由非上市公司的海外审计师按照国际审阅准则第2410号进行审阅。对于在中国大陆注册成立的非上市公司,非完整财务期间的财务报表须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第2101号 — 财务报表审阅》进行审阅。

 

非上市公司在三个时间点的估值,须参考该特定时间点的最新经审计财务报表或经审阅非完整财务期间的财务报表。申请人须注意,估值日期需与净资产报表中三个时间点的日期一致。




Q

为何申请人须与金融中介机构订立合约?合约的内容包括什么?

关键词:清楚列示、责任和规定


A:申请人须与金融中介机构订立合约,以清楚列明申请人须遵守的规定(例如申请人售出某类获许投资资产后所得的现金收益,必须投资于其他获许投资类别),以及金融中介机构的责任(例如在知悉下列情况后须在七个工作天内以书面通知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办公室,包括申请人已从指定帐户提取现金股息或利息以外的资产、申请人在售出原有资产后超过14日才购入新资产等)。


Q

申请人及金融中介机构向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办公室汇报的要求为何?

关键词:每隔12个月、绝对实益拥有人


A:上下滑动查阅以下内容

就申请人于获许金融资产上的投资,申请人须每隔12个月以及当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办公室要求时作出声明,确认是指定帐户的资产的绝对实益拥有人。在申请人取得「正式批准」的首个周年日后的14个工作天内,以及在其后每个周年日后的14个工作天内,金融中介机构必须以书面通知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办公室有关指定帐户在该周年日的投资组合、指定帐户内持有的获许金融资产的购入价,以及向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办公室证实该中介机构已尽其所知,在紧接该周年日之前的12个月期间,已充分履行其申报责任,或已将所有应在该段期间申报的事宜以书面通知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办公室。

 

就非住宅房地产的投资,申请人必须是而且一直是属于本计划所订的获许投资资产的非住宅房地产的绝对实益拥有人,并须向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办公室提供该非住宅房地产的各项重要交易(包括购置、处置和按揭)的一切有关资料以作证明。属于本计划合资格投资项目的非住宅房地产,如在绝对实益拥有权、法定所有权或任何按揭方面有任何变更,申请人必须在七个工作天内以书面通知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办公室。

 

申请人必须即时以书面记录其获许投资资产的每项变更,在向入境事务处提交延长逗留期限或无条件限制逗留申请前,可能须先向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办公室提交该等记录。申请人须不时按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办公室的要求提供该等资料,以便确立其参加本计划的资格及根据本计划所享有的权利。



Q

申请人可否投资于混合用途的房地产?申请人可否投资多于一个非住宅房地产?申请人可否转换房地产?

关键词:商用及工业混合用途、物业数目不受限制


A:申请人可投资于商用及工业混合用途的房地产,但不可以投资于商用及住宅混合用途的房地产。申请人购买的物业数目不受限制。申请人也可由一非住宅房地产转换至其他非住宅房地产,亦可以由非住宅房地产转换为其他获许金融资产(如股票、债务证券),或从其他获许金融资产转换至非住宅房地产。


Q

在购买、处置或变卖获许投资资产的过程中招致的支出会被计算入已承诺的投资吗?

关键词:一切费用、不纳入已承诺投资


A:在购买、处置或变卖获许投资资产的过程中招致的一切收费、费用、佣金、印花税、税项、征费及其他所有的支出不会获计算入已承诺的投资。


Q

申请人在投资亏损时需否投入资金以填补差额?

关键词:无须补差


A:若申请人的获许投资资产的总市值降至低于3,000万港元,或甚至完全亏损,申请人无须投入资金以填补当中的差额。



Q

当投资项目的价值高于3,000万港元的最低投资门槛时,申请人可否套现差额?申请人可否提取从获许投资资产而得的现金股息收入及利息收入等?

关键词:不可提取资本增益、可提取现金股息收入、利息收入及租金收入


A:若申请人的获许投资资产的市值增长至高于3,000万港元,申请人不可提取资本增益。惟申请人可提取从获许投资资产而得的现金股息收入、利息收入及租金收入。


Q

申请人多久后可以取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取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后退出本计划的安排为何?

关键词:通常居住不少于七年、自由处置


A:申请人及其受养人如连续在香港通常居住不少于七年,可依法申请成为香港永久性居民。申请如获批准,在不抵触相关投资的条款及条件的情况下,届时他们便可自由处置按本计划投资的获许投资资产 。


Q

如申请人已投资七年但未能取得永久性居民身份,其投资会如何处理?

关键词:无条件在香港逗留、自由处置        


A:申请人已投资七年但不符合连续通常居于香港的规定,未能取得永久性居民身份,他们可在七年期满后申请无条件在香港逗留(即让他们进入香港并在香港逗留,而不受任何逗留条件或期限所限制)。申请如获批准,在不抵触相关投资的条款及条件的情况下,届时他们便可自由处置按本计划投资的获许投资资产。

 

资料来源:

https://www.newcies.gov.hk/zh-cn/resources/


04

CIES专户投资解决方案

扎实的投资管理能力


华泰金控私人财富管理投资管理团队长期聚焦多元策略和多元管理人,具备丰富的多元资产组合管理经验,致力于提供高质量的专户投资管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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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富实践:全流程资产管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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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覆盖:多元策略/投资管理人

  • 拥有丰富的“多元资产、多元风格和多元投资管理人”研究和合作管理经验。

  • 历经多轮股、债牛熊极端市场环境考验。


标准化解决方案(示例)


风格

投资策略

稳健型


主要投资于优质的固定收益及债务工具以获取中长期稳定回报。


平衡型


主要投资于全球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权益类产品和固定收益类产品,以获取中长期的合意回报。


增长型


主要投资于全球权益类产品,广泛配置各地区及各行业以获取中长期的合意的投资回报。



定制化解决方案


基于对客户个性化投资需求和相应的风险偏好等特征的深度理解,以多元资产、多元策略和多元标的基金为基础构建合意的投资组合,辅以有效的动态管理,为客户提供定制化的中长期投资管理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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