泽州县人民法院
送达公告
陈诚、赵建梅等39人:
因你们在本院有执行案件未执结,本院未能找到你们下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集中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你们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此外,你们应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如实向本院书面报告当前及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若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变动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泽州县人民法院
附件
被执行人案件信息
来源:泽州法院
编辑:泽小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