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初定有了新政策

文摘   2024-11-12 19:10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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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0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初定有关事项的通知》印发。我省明确,初定职称仅适用于取得相应学历后,首次认定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且要求其所从事的专业与所学的专业相同。



初级、中级职称实行全国统一考试的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卫生、出版、翻译、通信、计算机技术与软件等系列(专业)不得初定职称。
根据通知内容,职称初定的范围覆盖了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初定职称包括初级(员级、助理级)和中级。初定部门则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或人事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省、市、县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所属单位分别负责不同层级的职称初定工作。
对于初定条件,从品德条件、工作能力和业绩条件、学历要求以及职业资格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其中:
 ›  中专、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见习(试用)1年期满,可初定员级职称。
 ›  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见习(试用)1年期满,可初定助理级职称。
 ›  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可初定助理级职称。
 ›  博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可初定中级职称。
在初定程序上,分为个人申请、单位审核、逐级申报和审核认定四个环节。非公有制领域申报人由所在工作单位初审、公示和推荐,经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主管部门、人事代理机构审核后,逐级报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主管部门认定;未办理人事档案代理的,由所在工作单位初审、公示和推荐,报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主管部门认定。自由职业者可由人事代理机构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未办理人事档案代理的,经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代办机构审核后,报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
我省明确,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通过认定和评审取得职称后方可办理岗位聘任手续。用人单位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主管部门要做好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对提供虚假材料、审核把关不严等问题进行责任追究。

来源: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排 版:冯 

责 编: 

监 制: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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