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拒绝多次“出差”被辞退 法院:无效
文摘
2024-09-18 19:02
广东
日常生活中,部分用人单位提出要求劳动者多次“出差”、调离原岗、原工作地点,并在被拒后以“无故旷工”违反管理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合同。那么,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多次“出差”需要遵守哪些原则?如劳动者拒绝,能否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注意什么?来看看近日武江法院审结的一起劳动争议案。
彭某于2016年入职某公司并订立了劳动合同。2021年4、5月期间,公司以“出差”的方式,先后五次安排彭某到广州开展工作,彭某实际到广州履行工作两次。在此期间,彭某多次以“疫情、家人需要照顾”为由表示不愿意外派至广州工作,因彭某认为公司存在假借出差的名义故意对其进行调岗,故在第五次出差的时候,彭某明确表示不再服从公司的出差安排。2021年5月中旬,公司向彭某发送《警告处分通知》,要求彭某自即日起按照公司安排上班,在工作安排地打卡,否则视为无效考勤,且按照自动离职处理,但彭某并未理睬。公司认为彭某不服从公司安排的出差任务,未在出差地打卡上班,属于公司规章制度当中的自动离职,故于2021年5月底以“无故缺勤并连续旷工三天视为自动离职”为由,向彭某发送了《自动离职通知书》,并在2021年5月30日向彭某支付了工资300元。彭某认为公司的辞退行为损害其权益,双方因此产生争议,遂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后,该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武江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彭某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虽约定彭某的工作地点为“广东省”,但双方就工作地点的约定过于宽泛,且未对工作岗位特殊性进行特别提示,应属于双方对工作地点约定不明。且彭某入职后的实际工作地点位于韶关地区,且无其他凭证证明在此之前彭某有长期外派其他工作地点的经历,故应视为公司已将韶关确定为彭某的工作地点,公司如需变更彭某的工作地点,应事先与彭某协商一致。彭某主张公司韶关区域的负责人曾协商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在其拒绝公司的相应要求后,公司又通过连续安排其到广州出差的方式,变相强迫其辞职;公司对此不予认可。法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及本案查明的情况,公司2021年4月、5月期间先后安排彭某五次到广州出差,在安排出差过程中,公司未明确告知彭某到广州工作的具体终止时间,虽然在彭某就数次出差的必要性提出异议之后,公司对相关问题做出了解释,但公司连续对彭某安排出差的做法亦欠妥当,结合公司韶关区域的负责人曾与彭某就解除劳动关系一事协商无果后,公司多次安排彭某无期限“出差”的行为足以让彭某认为公司确有变相调整工作岗位的意图。因此,彭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拒绝公司出差安排的做法并无不当,公司以彭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而作出的《警告处分通知》及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没有事实依据。且公司在仲裁庭审时认为韶关区域仍保留有彭某的原工作岗位,彭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要求恢复双方劳动关系的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因本次劳动关系终止彭某不存在过错,公司应当支付彭某“旷工”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期间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综上,武江法院一审依法判决撤销公司对彭某作出的《警告处分通知》《自动离职通知书》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恢复双方的劳动关系。公司不服,向韶关中院提起上诉,韶关中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案业已生效。管理规章制度是保障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促进单位良性发展的“定盘星”,而不是随意用以“逃避赔偿金”辞退员工的“万金油”。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和行使用工管理权时,应恪守法律规定和遵守公序良俗,考虑维护纪律的同时兼顾更多的人文关怀,才能凝聚人心、留住人才、带稳团队。对劳动者而言,要秉承职业道德,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对遇到不合法的要求,要勇于说“不”,合理维护自身正当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