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检验结果互认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1〕392号)》、《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医发〔2022〕6号)》、《自治区卫健委关于印发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卫医发〔2024〕4号)》等相关文件要求,进一步推进我市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共享,提高医疗资源利用效率,改善辖区群众就医体验,现就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公告如下:
一
互认原则
本通知所指检查结果是指通过超声、DR、核磁共振成像等手段对人体进行检查,所得到的图像或数据信息;检验结果,是指对来自人体的材料进行生物学、微生物学、免疫学、化学、血液免疫学、血液学、生物物理学、细胞学等检验,所得到的数据信息。检查检验结果不包括医师出具的诊断结论。各医疗机构对外院的检验、检查结果的认可,应坚持医疗安全原则,以不影响疾病诊疗为前提,遵循疾病变化转归规律,恪守临床诊疗常规,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二
互认范围
(一)同级互认。同级公立医疗机构之间符合互认清单内的检验、影像、超声检查检验结果,可予以认可。
(二)集团互认。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医联体、县域医疗共同体内医疗机构之间互认清单内的检验、影像、超声检查检验结果可互相认可。
三
互认项目
1.检验项目
2.医学影像项目
3.超声项目
四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不列入互认范围或不受互认限制
(一)因病情变化,已有的检验结果、影像检查结果、超声结果难以提供参考价值的(如与疾病诊断不符合等);
(二)检验结果、影像检查结果、超声结果与疾病发展关联程度高、变化幅度大的项目;
(三)检验项目、影像检查项目、重新复查超声项目对治疗措施选择意义重大的(如手术、输血等重大医疗措施前);
(四)检验结果、影像检查结果、原超声结果与病情明显不符;
(五)在急诊、急救等抢救生命的紧急状态下;
(六)患者或其监护人要求做进一步检查;
(七)健康体检者(包括入学、就业、征兵体检)公务要求、交通事故、各类纠纷等影像检查项目;
(八)办理临床医学评定、劳动能力评定和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的;
(九)涉及司法、伤残、病退及医疗纠纷的项目;
(十)其他情形确需进行复查的;
(十一)其他符合诊疗需要的不可预测情形。
温馨提示:
请就诊患者及家属妥善保管检查检验结果,到院就诊时主动提供完整检查检验资料(包括完整影像资料),便于医师查阅和归入病历存档。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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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预约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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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罗 军
责编:石伊凡
编审:李 强
终审:杜宗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