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少花钱,员工拿现金,
是否算得上“两全其美”?
下面来看一起案例~
案例简介
2022年王某入职某公司,经本人主动申请,与公司达成一致,无需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公司每月补贴其500元人民币。2023年双方解除劳动关系。2024年,王某前往社保局投诉:“工作期间,公司并未给我购买社会保险”。
根据王某提供的劳动合同、工资卡流水等资料,社保局通知其公司配合提供相关资料进行办理。公司老板表示“委屈”:“当初不是我们不愿意交社保,是王某自己说不需要社保的,我们达成一致,也书面写在了合同里,是他反悔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以下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缴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综上,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既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的权利,也是双方共同的强制性义务,双方均无权免除对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无论是劳动者出具的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的声明,还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签订的书面协议,均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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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小李
编辑:潇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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