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根据渭南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将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调整为橙色预警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通告》(2024年第12期),11月10日至14日,关中地区可能出现一轮区域性中度至重度污染过程。为有效开展重污染天气区域应急联动,保护公众健康,降低大气污染强度,经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批准,决定于2024年11月10日12时将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调整为橙色预警,10日19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宣传部负责,加强宣传引导,及时发布健康防护警示,提醒儿童、孕妇、老年人和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等易感人群患者应当留在室内,避免户外运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确需外出的,应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运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节约用电,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燃油私家车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有条件的尽量选择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企事业单位可实行错峰上下班,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单位,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尽量减少对产生异味、刺激性气体及油烟等产品的使用。
二、教育局负责,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健康防护措施有关要求,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及同等学历学校合理调整教学计划,停止户外活动;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等,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
三、卫健局负责,督导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四、生态环境局负责,加强涉气工业企业执法检查,确保企业严格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中的橙色预警Ⅱ级应急响应减排措施要求,实施相应停限产及运输车辆限制等强制性减排措施;工业企业内国Ⅲ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停止使用(特殊车辆除外)。
五、发改委负责,加大电力行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保障类企业根据民生需求“以热定产(电)”或“以量定产”。积极利用区外来电,严控响应区域内煤电外输;超低排放燃煤电厂在满足区域供电平衡和热力供应的前提下,煤耗低的机组优先发电。
六、工信局负责,加大对钢铁、焦化、水泥、化工、建材等非电力行业工业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减排措施严格落实到位。
七、城市管理执法局、住建局负责,加大对全市施工工地的监管,除保障类工程和应急抢险外,停止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工地室外作业。物料堆放等场所完全覆盖;裸露场地要增加洒水降尘频次(至少3次/日),停止使用国Ⅲ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特殊车辆除外)。已纳入保障类名单的工程、应急抢险施工等根据需要可继续作业,但应严格执行“六个百分百”。加大建筑垃圾、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抛洒滴漏查处频次。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城市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道路,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洒水等作业频次和范围(结冰期等特殊气象条件情况除外),但应避开早、中、晚城市交通高峰期。禁止露天烧烤,加强对全市餐饮油烟净化设施的排查检查,督促经营户对餐饮油烟净化设施定期清洗和维护,确保餐饮油烟净化设施正常运行,最大限度减少油烟排放。
八、住建局负责,加强对重污染天气期间商砼企业应急减排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商砼企业全部停止生产和公路运输,国Ⅲ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停止使用(特殊车辆除外),加大厂区扬尘管控。
九、交通局负责,加大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合理增加城市主干道公交等公共交通工具的营运频次和营运时间,保障市民出行;加大108、327国道全段湿法清扫工作,保证路面不起尘。
十、公安局负责,加强巡查监管,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城市建成区内禁止国V及以下重型和中型柴油货车(含燃气)、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上路行驶(特殊车辆除外);加强城市重点区域交通疏导,引导过境大型柴油货车避开主城区行驶。加大重点路段重型柴油货车、高排放车辆尾气路检和专项执法检查。
十一、自然资源局负责,加强对重污染天气期间露天矿山等企业应急减排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采石企业全部停止生产和车辆运输,加大厂区扬尘管控。西部沿山生态修复项目停止开挖等涉土露天作业。
十二、各行业监管部门、经开区管委会加大对各自负责的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扬尘管控,除保障类工程和应急抢险外,停止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工地室外作业。物料堆放等场所完全覆盖;裸露场地要增加洒水降尘频次(至少3次/日)。停止使用国Ⅲ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特殊车辆除外)。
十三、气象局负责,根据气象条件适时开展人工增雨(雪)作业等人工影响天气措施。
十四、各镇办负责,加强辖区内秸秆、树叶、树枝、垃圾禁烧、烟花爆竹禁燃巡查监管,禁止露天烧烤,确保面源污染管控到位。
十五、各部门、镇办确定专人负责,将每日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于当日14时前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直至预警解除(市生态环境局413室)。
十六、市大气办负责做好督查督办。
电 话:5190729
邮 箱:hchbjdqb5190716@163.com
韩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代章)
2024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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