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交所发布实施以上市公司质量为导向的保荐机构执业质量评价指引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和中国证监会《关于严把发行上市准入关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试行)》等文件要求,督促保荐机构切实提升执业水平,持续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于2024年11月1日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上市公司质量为导向的保荐机构执业质量评价指引(试行)》(以下简称《评价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评价指引》立足北交所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的市场定位,基于更好满足投资者投资决策需求,按照紧扣质量导向、突出市场特色、强化结果运用的原则,作出适应性制度安排。总体来看,评价工作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紧扣质量导向,强化对上市公司经营表现的考察。评价体系由上市公司质量评价、保荐业务质量评价和评价得分调整三个部分构成。其中,上市公司质量评价占比90%,包括公司经营质量、市场表现评价、公司合规情况三大类13项指标;保荐业务质量评价占比10%,采用每年度北交所、全国股转系统证券公司执业质量评价中的保荐业务执业质量评价结果,覆盖专业质量和合规质量两个维度;评价得分调整主要衡量保荐机构执业规模和执业风险,在前述指标得分的基础上作出调整。
二是突出市场特色,科学设置评价方法。考虑到北交所成立时间相对较短,上市公司质量的评价范围为保荐机构T-3年(T为评价年度,下同)当年保荐上市的公司,并以公司上市后三个完整会计年度的表现作为赋值基础。同时,为做好与北交所、全国股转系统证券公司执业质量评价的衔接,保荐业务质量的评价范围为保荐机构T年开展北交所保荐业务的执业质量情况。
三是强化结果运用,实施差异化监管安排。根据评价得分的不同,参与评价的保荐机构将被划分为A类(前20%)、B类(中60%)、C类(后20%)三类。保荐机构存在因发行人欺诈发行、上市三年内财务造假等重大违法行为被立案的,在评价中一票否决,评价结果评定为C类。依据评价结果,北交所将在保荐项目审核问询、现场督导等方面作出差异化监管安排。
为使各方做好充分准备,《评价指引》设置一年过渡期,2023年度评价结果不对外发布,也不作为分类监管依据。
下一步,北交所将在中国证监会的统筹指导下,认真做好保荐机构执业质量评价的组织实施、结果运用工作,适时评估评价效果,及时优化评价安排,进一步压实保荐机构“看门人”责任,持续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夯实市场高质量发展基础。
北证公告〔2024〕52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和中国证监会《关于严把发行上市准入关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试行)》等文件要求,切实提升上市公司质量和保荐机构执业水平,北京证券交易所制定了《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上市公司质量为导向的保荐机构执业质量评价指引(试行)》,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做好市场准备,本指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暂不适用于2023年度评价结果,自2024年度评价正式实施。
特此公告。
北京证券交易所
2024年11月1日
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上市公司质量为导向的保荐机构执业质量评价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升保荐机构执业水平,提高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项目(以下简称上市保荐项目)质量,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核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北交所对从事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业务的保荐机构开展以上市公司质量为导向的执业质量评价适用本指引。本指引未作规定的,适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的其他规定。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以上市公司质量为导向的保荐机构执业质量评价,是指北交所按照科学、合理、客观的原则,重点突出投资者投资决策需求,基于上市公司质量和保荐业务质量等评价内容,形成对保荐机构上市保荐项目执业质量的综合评价。
第四条 上市公司质量的评价范围,为保荐机构T-3年当年保荐上市的公司(不含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股票,T为评价年度,下同)。保荐业务质量的评价范围,为保荐机构T年开展北交所保荐业务的执业质量情况。
评价期间为相应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五条 项目涉及联合保荐的,上市公司质量得分及保荐业务质量得分,计入联合保荐机构各自得分。
第二章 评价内容与指标
第六条 评价体系包括上市公司质量评价(权重占比90%)、保荐业务质量评价(权重占比10%)和评价得分调整(不设权重)三个部分。
评价体系构成及权重分布见附件1。
第七条 上市公司质量评价主要衡量公司的经营质量、市场表现及合规情况。
经营质量包括盈利能力、成长能力、创新能力三部分。盈利能力下设扣非归母净利润规模、经营活动净现金流占营业收入比重、销售净利率、净资产收益率四个指标;成长能力下设营业收入增速、扣非归母净利润增速两个指标;创新能力下设研发支出占比、研发人员占比两个指标。
市场表现包括投资者回报、市场估值两部分。投资者回报下设年化回报率一个指标;市场估值下设总市值、总市值增长率、纳入市场指数情况三个指标。
合规情况包括监管合规一个部分,设置自律管理措施与行政监管处罚一个指标。
第八条 保荐业务质量衡量保荐机构开展北交所保荐业务的执业质量,下设保荐业务评价一个指标。
指标具体构成按照北交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发布的证券公司执业质量评价相关规定中保荐业务执业质量评价指标执行。
第九条 评价得分调整主要衡量保荐机构执业规模和执业风险,对评价得分作出调整。
评价得分调整包括规模调整、风险调整及降档调整三部分。规模调整下设保荐项目数量一个指标;风险调整下设风险警示公司占比、强制退市公司占比两个指标;降档调整下设重大执业质量问题一个指标。
评价指标的具体内容见附件2。
第三章 评价方法与程序
第十条 与上市公司质量相关的指标,以公司上市后三个完整会计年度的表现作为赋值基础,每个会计年度的表现占比均为1/3。
在计算时,纳入市场指数情况指标根据公司是否持续纳入北证50等北交所指数情况赋值,其他指标根据指标在北交所上市公司中的排序,按相对值赋值。将各指标赋值按权重加总,得到单个上市公司单年质量得分。将单个上市公司单年质量得分根据纳入评价周期的会计年度情况按照权重加总,得到单个上市公司最终质量得分。该保荐机构纳入评价范围的所有上市公司的最终质量得分均值,即为该保荐机构的上市公司质量得分。
第十一条 与保荐业务质量相关的指标,按照北交所、全国股转公司发布的证券公司执业质量评价相关规定中保荐业务执业质量评价指标执行。评价得分由专业质量得分与合规质量扣分加总后折算得出。
第十二条 与评价得分调整有关的指标,如保荐项目数量、风险警示公司占比、强制退市公司占比,根据实际发生值进行赋值;重大执业质量问题指标根据保荐机构已保荐的公司是否涉及欺诈发行,或上市三年内是否涉及重大财务造假等重大违法行为进行赋值,并按照“终身追责”的原则,在保荐机构被立案年度的评价中对保荐机构进行扣分处理。
第十三条 保荐机构执业质量最终得分,为其保荐的上市公司质量得分、保荐业务质量得分及评价得分调整分值的总和。
各评价指标的赋值方式见附件2。
各评价指标的计算方式见附件3。
第十四条 指标因数据缺失等原因难以赋值时,其分值按相对权重向同一层级下其他指标分配。
北交所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并上市申报选择的标准如既不涉及营业收入也不涉及净利润指标,则与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相关的指标分值,按相对权重向同一层级下其他指标分配。
同一事项在不同评价期间不重复计分。
第四章 评价结果与运用
第十五条 参与评价的保荐机构的保荐业务执业质量划分为A类、B类、C类三个等级。执业质量得分排序前20%的为A类,后20%的为C类,其余为B类。
保荐机构在评价年度内没有符合本指引第四条规定的评价内容的,不参与评价,统一确定为N类。
第十六条 评价年度保荐机构因重大执业质量问题被立案的,评价结果应当为C类。经有关部门认定,保荐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发行上市领域行贿行为的,该保荐机构当年评价结果应当为C类。
第十七条 评价工作完成后,北交所将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送评价结果,同时抄送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作为监管参考。
第十八条 北交所根据评价结果,在下一年度评价结果发布前,对处于交易所审核阶段的相关上市保荐项目实施分类监管安排。
保荐机构评价结果为A类的,北交所对其保荐项目降低非问题导向类现场督导比例。连续三次评价结果为A类的,原则上不开展非问题导向类现场督导。
保荐机构评价结果为C类的,北交所依照有关规定加大对其保荐项目的审核问询力度,同时加大非问题导向类现场督导比例,且对现场督导或审核过程中申请撤回的公开发行并上市项目,继续开展现场督导。连续三次评价结果为C类的,原则上全部开展现场督导并加大现场检查力度。
第十九条 除本指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用途外,保荐机构不得将评价结果用于广告宣传、营销推广等商业目的。
第五章 评价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条 北交所按照本指引的要求进行数据整理、统计计算及结果复核。
第二十一条 评价工作每年定期开展一次。北交所每年第三季度开展上一年度保荐机构执业质量评价工作,并于每年第三季度末前通过北交所网站公布评价结果。
第二十二条 北交所开展评价工作接受中国证监会指导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保荐机构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结果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北交所提出书面申述。北交所应在收到申述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二十四条 北交所可以基于投资者需求、保荐机构业务发展情况和监管工作要求,对评价体系、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等予以调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指引由北交所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评价体系构成及权重分布
2.评价指标内容及赋值方式
3.评价指标具体计算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