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承德县人民检察院审查:2024年5月22日,孙XX在承德县岗子满族乡小杨树林村茅沟河河道内使用电鱼器非法捕捞水产品3.94公斤,价值124元。经查,滦河干支流为禁渔区,且每年5月16日12时至7月31日12时为禁渔期,电鱼器属于禁用工具,电鱼属于禁用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罚款1000元整。
来源:承德一看
经承德县人民检察院审查:2024年5月22日,孙XX在承德县岗子满族乡小杨树林村茅沟河河道内使用电鱼器非法捕捞水产品3.94公斤,价值124元。经查,滦河干支流为禁渔区,且每年5月16日12时至7月31日12时为禁渔期,电鱼器属于禁用工具,电鱼属于禁用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罚款10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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