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们进入自媒体时代,只需要动动手指,就可以轻松分享文字、图片及视频,然而,这种分享也有触犯法律的风险。
2021年至2022年期间,被告人江某某在手机某APP内建立多个网盘分享群,在群内上传淫秽视频、淫秽图片,并同时在他人的网盘分享群内上传淫秽视频、淫秽图片。
经统计、鉴定,被告人江某某在该APP 累计上传淫秽视频、淫秽图片7883份。其中,视频7700份,图片183份。
经南丰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江某某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传播淫秽物品罪】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我们在享受网络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应该规范自身行为,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网络社交环境,坚决抵制不良信息的侵扰,对于淫秽电子信息应当做到不点击、不下载、不传播。
图片来源于网络
来源:南丰检察
编辑:章梦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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