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慈善信托典型案例分享

财富   2024-11-15 10:43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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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信托的制度基础


信托起源于中世纪的英国,最初是用来规避《没收法》的限制,通过1634年的“塞班奇诉达斯顿”案得到英国衡平法院认可并逐渐演化现代意义上的信托。中国的慈善信托起步较晚,200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对“公益信托”有关的规定,为建立中国的慈善信托制度奠定了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专门设立“慈善信托”一章,对慈善的信托的概念以及设立形式以及构成做出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四十四条:本法所称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四十五条:设立慈善信托、确定受托人和监察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受托人应当在慈善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相关文件向受托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第七条:立慈善信托,必须有合法的慈善信托目的。以开展下列慈善活动为目的而设立的信托,属于慈善信托:


(一)扶贫、济困;


(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


(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


(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六)符合《慈善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慈善信托管理办法》则进一步细化,列举了六种属于“慈善目的”情形,并对于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监察人的职责以及信托财产做出了规定,“设立慈善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逐步构建起中国慈善信托的制度基础。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可以由委托人确定其信赖的慈善组织或者信托公司担任。慈善信托的委托人根据需要,可以确定监察人。


慈善信托的法律风险


在慈善信托设立过程中,委托人、受托人及受益人可能遇到法律监管风险、受托人选择风险、委托合同风险、信托财产风险、税务风险以及受益人风险等。


从法律监管风险来看,按照法律规定,委托人设立慈善信托时,需要有确定的合法所有的财产,需要书面确定受托人和选择设立监察人。受托人在慈善信托文件签订的7日内。需向其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如未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备案,将可能导致慈善信托的合法性受到质疑甚至被终止的风险。


从受托人的选择来看,受托人可以是慈善组织或者是信托公司。如选择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其优势是可以提高慈善信托资金的安全与收益;如选择慈善组织作为受托人,其优势是慈善组织能够比较精准地实现慈善信托的目的。因此,受托人需要考虑多方面的需求而做出选择。


从委托合同风险来看,根据《信托法》,受托人和委托人的权利义务关系都来源于委托合同的内容。在合同中,除了常见的普通条款以外,需要特别注意对受托人权力的授予与限制。针对受托人可以行使的权力,不能过度的加以限制,否则将会导致设立慈善信托的目的无法实现,但也不能过度放宽其权力,将会使得受托人责任心不足,出现将受托事项全部委托给他人的情况。


从财产风险方面来看,慈善信托的财产需要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信托财产的使用必须符合信托目的。因此,受托人应当确保慈善信托财产的投资和运作的透明度,定期向相关部门和公众进行财务披露。


从税务风险来看,虽然我国法律规定,慈善信托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但是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税收优惠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例如,未将相关文件报民政部门备案的慈善信托,不享受税收优惠。(注: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20】2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规定了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有关事项,其中也并未明确包括捐赠设立慈善信托的情形)


从受益人风险角度来看,慈善信托的设立目的是推动公益事业,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出现受益人身份不明,指定受益人存在利益冲突等问题,在这样的情况下,可能被认定为违背慈善信托的初衷而影响信托的法律效力。因此,应当确定受益人的选择符合慈善信托成立的目的,确保受益人的公平和公开。


慈善信托的税收政策


中国目前并没有资本利得税和遗产税(赠与税),因此,在捐赠人向慈善信托进行捐赠时,主要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角度进行考虑。按照我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企业当年以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并允许不足扣除的部分向后结转三年继续扣除;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纳税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及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但以上两种税前扣除的优惠,前提都是公司或个人向慈善组织的公益性捐赠,目前直接到信托公司设立的慈善信托,尚不能获得公益性捐赠的税前扣除优惠。


此外,现行政策已就企业向慈善组织捐赠股权和股票做出了明确的税务规定,企业不会因为捐赠股权/股票而产生应纳税所得额。具体规定如下: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应按规定视同转让股权,股权转让收入额以企业所捐赠股权取得时的历史成本确定;企业实施股权捐赠后,以其股权历史成本为依据确定捐赠额,并依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所得税前予以扣除。公益性社会团体接受股权捐赠后,应按照捐赠企业提供的股权历史成本开具捐赠票据。但是此项政策并不适用于企业捐赠股票或股权设立慈善信托的情形。


随着信托实践的深入,我国的慈善信托模式变得更加多样化,相信未来慈善信托将在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的基础上,迎来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


部分慈善信托典型案例


案例1 北京首例区级慈善信托


2024年北京市首例区级备案的慈善信托项目“中信信托·2024爱企助困慈善信托”在海淀区民政局通过备案。该项目为北京字节跳动公益基金会、海淀区慈善协会和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发起,


该慈善信托设立的目的在于支持慈善公益发展、帮扶生活困难的个人或家庭等。该信托财产规模为20万元,是无固定期限信托。按照信托资金运作周期,计划到2025年,慈善信托的本金与收益可开展首次慈善项目,在帮扶困难家庭、发展慈善公益事业等方面切实发挥作用,且可存续,长期有效。


案例2 首单传统文化保护慈善信托


国投泰康信托在2023年12月28日成立了“国投泰康信托心奕·向未来文化使者助学金慈善信托(2023)”,这是国投泰康信托“心奕慈善”品牌发布以来设立的首单传统文化保护慈善信托。


该慈善信托选择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作为该项目执行方。国投泰康信托将秉承着为“讲好中国故事 增强文化自信”发掘与培养传承国学、传播国学文化的优秀种子的目的,定向资助北京师范大学爱好传统文化的家庭困难师生等。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同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一起,从委托人意愿出发,筛选资助对象、定期披露项目信息和进行成果验收。


案例3 首单家庭公益DAF模式慈善信托


2024年8月15日,华润信托在深圳宣告“华润信托·益起童行捐赠人建议基金慈善信托”正式成立。该信托的捐赠基金主要来源于11个爱心家庭,信托财产将用于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教育、科学、关爱救助、社区慈善等领域公益项目。


该信托将资金捐赠至委托人深圳市众志公益基金会,由委托人根据捐赠人意向,将资金统一交付至慈善信托,为各慈善领域优质公益组织和公益项目提供保障。


案例4 首例艺术品慈善信托


2023年3月19日,在建行深圳分行、建信信托联合深圳市慈善会、深圳市艺术品拍卖行、深圳市创新企业社会责任促进中心等多家合作机构的共同努力下,全国首个原创艺术品慈善信托正式成立。该信托的捐赠主要来源于中国当代工笔画家陈湘波先生多年来创作的40幅美术作品。


该慈善信托筹集的资金将捐赠给该信托执行方深圳市慈善会,并最终用于信托合同中约定的乡村振兴、艺术教育、特殊人群保护等公益项目。


案例5 慈善体系的实践案例


2017年7月25日,美的创始人何享健先生家族发布了重大慈善捐赠计划,主要通过“慈善信托+基金会”的形式实施捐赠。其将1亿股美的集团股票捐赠用于设立永续性的“和的慈善信托(计划)”。该信托的财产及收益将全部用于支持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在“和的慈善信托(计划)”正式设立前,这1亿股美的集团股权的分红收益将独立核算,并直接捐赠至和的慈善基金会。


该计划通过慈善信托和专项基金的形式,将24亿元现金捐赠(2018年增加至28亿元)用于支持广东省的慈善组织和项目,涵盖精准扶贫、乡村振兴、社区发展、养老、创新创业、文化艺术等多个领域,同时推动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


和的慈善基金会作为何享健家族慈善管理和运营平台,通过设立慈善信托、孵化基金会、设立专项基金等多种组织模式开展慈善事业,支持德耆慈善基金会、顺德双创公益基金会、德胜社区慈善基金会、韶关乡村振兴基金会、善耆家园、和园文化发展中心、和泰安养中心等机构在养老、创新创业、社区发展、乡村振兴、文化艺术等领域专业发展,推动建立一个立体、可持续的现代公益慈善体系。


案例6 股权慈善信托


为了纪念万向集团创始人鲁冠球先生,其子鲁伟鼎先生于2017年10月25日设立了“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慈善信托。该慈善信托用万向三农100%股权设立,通过万向三农间接控制万向德农48.76%股权,承德露露40.68%、航民股份6%的股份,总资产规模超过60亿元。该慈善信托是国内首单通过慈善信托完成上市公司收购并取得要约豁免的项目,是国内资产管理规模最大的永久存续的股权慈善信托。


该信托的财产及收益全部用于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救灾等慈善活动,促进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环保等事业发展。


该慈善信托的特点在于,其解决了家族信托能否持有上市公司股权的问题。在治理方面,该信托借鉴了公司制度的治理原则与安排,设立了三权分立(董事会决策、受托人管理、监察人监督)的治理机制,成功将上市公司股权置入慈善信托,同时还保留了委托人对于公司的控制、管理权。税收方面,该信托采用了无偿赠与的方式,由委托人将其持有的股权无偿赠与慈善信托。由于是无偿赠与,且该慈善信托的设立、备案、都经历了民政部、中国证监会的高度关注,其中也经历了问询和详细的回复过程。该案例是否可视为税务机关同意设立此类慈善信托时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尚待通过更多实践去探讨。


作者:张 婷

来源:京 师 善 家 传 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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