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总喜欢在放假前给布置点小作业,就在五一假期的前一天,也就是今天港交所发布了2024年4月的《 上市规则执行简报》。
此次简报中,港交所着重探讨了上市公司在未有作充分考虑的情况下授出贷款、垫款及其他类似安排的相关事宜,并提供实用性的提示,以协助董事和发行人进一步了解市场对他们的期望以及可以如何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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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 配图为小E的原神账号拍摄。)
港交所提到过去几年里上市发行人在没有进行适当考虑及风险评估,没有进行事后监测,及在部分案件中,没有明确商业理据的情况下作出贷款、垫款或其他类似安排的个案有所上升。上市发行人常因此蒙受重大减值亏损。 这些行为令公众投资者承受资金风险,因此港交所对此非常重视。尤其是当上市发行人蒙受重大减值,或核数师对相关安排提出质疑时,这些个案引起港交所的高度关注。
1. 引起港交所高度关注的危险信号
股东大会的组织由公司本身的组织章程文件及其注册成立所在司法管辖区的公司法及其他法例及规则规管。发行人必须在其网站及在交易所网站上刊发其组织章程文件的最新版本。发行人亦须在其《企业管治报告》中披露年内其组织章程文件的任何重大变动。
贷款授出前阶段:
• 贷款条款的商业理据成疑,例如发放无息或利率低于公司本身融资成本的贷款;
• 向个别人士或与上市发行人关系紧密的借款人提供不合理的巨额贷款,或向与董事或高级管理阶层成员有关连的人士授出贷款;
• 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贷款组合的业务和风险管理计划乃经过深思熟虑后作出,例如:对潜在回报和违约风险的风险承受能力作分析,及对整体风险作监控等;
• 缺乏保障资产的措施,例如:保证金/抵押品不足,或未有签订具法律效力的合约文件;
• 未能提供管理层在发放贷款之前、在监控各项信贷期间、 以及在对贷款作出任何延期或续期之前,已进行的尽职审查和信贷评估记录;
授出贷款后阶段:
• 尽管借款人的还款额极少或根本未有还款,贷款仍一再以相同条款不断续期、延期或展期;
• 提供未经授权的贷款、垫款或预付款,或董事会并不知晓相关事宜,或绕过部分或全部的贷款前常规监控和评估;
• 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贷款组合会根据每笔贷款的状态和不断变化的风险因素进行监控;
追讨贷款阶段:
• 怠于追讨逾期付款或怠于妥善考虑如何应对潜在坏账;
• 对全部或大部分贷款进行减值,有时甚至是在授出贷款后马上进行减值;
若出现上述危险信号,即使相关个案中的发行人并没有违反《上市规则》项下第十三章或第十四章内有关披露或股东批准的任何规定,港交所仍对这些个案表示关注,依然会在适当情况下对责任方采取纪律行动及施加制裁。
2. 港交所与贷款相关调查的聚焦点
当港交所进行调查时,会特别关注相关董事的决策过程,以及在进行相关业务的过程中有否适当采取审慎措施。与贷款相关的调查主要聚焦在董事职责、内部监控和披露责任这三个范畴。
董事职责包括审慎评估放贷活动
董事应审慎评估进行借贷的商业理由,包括评估贷款条款是否公平合理,及发行人的资金用途是否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董事会须就开展或扩张业务,尤其是高风险业务,作妥善考虑。若从事放贷业务,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以评估及管理发行人的风险, 这包括:
• 在发放任何贷款或垫款之前,应对借款人以及借款人声称拥有并用作质押的资产进行适当的尽职审查、背景调查和信用评估。贷款方亦应审慎评估借款人提供的任何质押的可执行性。在部分案件中,发行人在接管抵押品的过程中面对困难, 或由于相关质押合同的格式错误或未有被妥善登记,因此在法院聆讯中面对挑战。
• 贷款授出后,应定期检视和监察贷款组合,包括任何已到期的还款(无论是本金还是利息)的状况。如果出现任何问题,应有上报程序以作进一步考虑和管理。
• 如果出现任何违约或延迟付款的情况,应考虑主动采取适当措施以尽量减少风险,包括发出要求还款函、要求提供额外抵押品、 向担保人作追索、出售抵押品或质押,以及在适当情况下采取法律行动。发行人应保留纪录,证明管理层已适当考虑了所有选项, 仔细制定适当追讨策略,并有充分理由支持其决定。
• 在给予贷款续期或延期之前,发行人应根据其整体风险状况对个人借款人重新进行风险评估(例如审查信用纪录、收入及资产证 明、更新背景调查)。
• 发行人应以适当及有依据的预估,估算是否能够收回相关贷款,以按照相关会计准则进行减值评估。
董事须尽其所能确保拟发放之贷款或垫款符合发行人及其股东的利益,且有关条款为公平合理。
必须设有与放贷相关的有效内部监控
发行人及董事应确保公司设有适当和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以评估和管理其信贷风险,识别任何减值的需要,及适时和准确地进行内部和外部报告,包括公告及财务报表。
就提供垫款及贷款而言,应设有充分的制衡机制,例如审批公司付款的制度。公司也应设有职责分工和监察制度,确保在发放贷款或垫款事宜上没有人有不受约束的决定权。若相关放贷业务是由发行人的附属公司营运,此附属公司应向发行人董事会作出充分的报告,以便董事会进行监督。公司也应设有适当的内部监控措施以评估借款人所提供的任何质押的可强制执行性。
纪录备存也是内部监控的重要一环。就贷款及垫款而言,发行人应备存商业评估和审批流程的纪录。如果未能提供同期文件 证明发行人已作出适当风险管理,这会令人怀疑其风险管理是 否足够,引发令人关注的问题,可能导致调查或纪律行动中被作 出不利的推断。
香港公司注册处于2023年6月刊发《持牌放债人遵从打击洗钱 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规定的指引》,列明在持牌放债人与借款人的业务关系终止/相关交易完成的日期起计的最少五年内, 放债人应备存在识别及核实客户的身份时所取得的文件、数据 及数据纪录的正本/副本,包括因进行更严格尽职审查或持续监 察而取得的资料。
披露责任同样适用于贷款活动,包括续期或延期
发行人须时刻牢记其于《上市规则》第十四章和第十四A章项下的责任,适时进行披露,并在必要时取得股东批准,特别是在涉 及重大贷款金额或向关联方支付垫款的情况下。提供垫款或财务资助也可能触发《上市规则》第十三章项下的责任。
发行人对贷款进行续期或延期时,须加倍留意确保遵守《上市规则》项下的责任。在部分个案中,发行人误以为贷款的续期毋须遵守《上市规则》项下的责任。发行人须注意, 贷款的每一次续期/延期均被视为新的交易。因此,发行人须遵 守《上市规则》项下的所有适用规定,包括进行新的规模测试计 算以及作出任何必要的披露。
在评估可否收响应收贷款及其减值时须小心谨慎,确保财务报表和公司公告中的任何披露在各重要方面均准确完备,且没有误导或欺诈成份(《上市规则》第2.13条 )
3. 港交所近期有关贷款活动相关处罚案例
以下为港交所最近几宗涉及贷款、垫款或其他类似安排并导致公开纪律制裁的案例:
香港资源控股有限公司:在10个月的时间内,发行人的附属公司向多名借款人授出合共7,440万港元的贷款。在几个月的时间内,贷款的部分利息逾期偿还。发行人的核数师就相关贷款提出疑虑,指出相关放贷业务的内部监控不足,亦未有就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进行足够的尽职审查。核数师亦关注并且不同意发行人的预期信贷亏损评估。核数师提出上述问题后,发行人刊发其中期报告,但该报告对核数师的关注只字不提。发行人没有为预期信贷亏损作出拨备。数月后,在财政年度完结的审计过程中,核数师继续就有关贷款提出疑虑。核数师质疑有关贷款的商业理据,以及贷款逾期后未有作出跟进行动。最终所有借款人均拖欠有关贷款。发行人录得100%减值亏损(约8,600万港元)。港交所对发行人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采取了纪律行动,并就其中包括其未能促使发行人在相关中期报告中披露准确完备的资料,及未能促使发行人就其放贷业务设立充足而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施加了制裁。
https://www.hkex.com.hk/News/Regulatory-Announcements/2023/2312042news?sc_lang=zh-HK
裕承科金有限公司:发行人在9个月的时间内大力拓展其贷款业务并授出合共22.8亿港元的贷款。所有借款人均拖欠贷款,以致发行人蒙受超过19亿港元的重大减值亏损。所有贷款均无抵押品并且都是授予个人借款人,而全部借款人均是经由同一名董事转介至发行人,令授出该等贷款的商业理据成疑。此外,大部分借款人都要求将贷款付予第三方代名人,而部分借款人提名了同一位代名人。发行人对借款人作出的尽职审查及信贷评估并不充分,相关董事对贷款状况的跟进或监察亦有限。发行人也未能提出任何证据,证明其曾对第三方代名人进行任何反洗黑钱程序或任何其他审查(即使多名借款人均指定同一位第三方代名人收取贷款款项)。相关董事因违反董事职责而受到公开制裁,其中包括未有在监督相关业务的过程中行使所需的技能、谨慎和勤勉,以及未能采取充分措施维护公司利益。
https://www.hkex.com.hk/News/Regulatory-Announcements/2023/230504news?sc_lang=zh-HK
中国赛特集团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前主席被揭发持续以垫款形式提走发行人的现金,累计金额约人民币1.13亿元。这些免息垫款在发行人年报的账目上记录为「其他应收款项」。在响应联交所的查询时,该发行人初时表示这些款项涉及发行人向前主席授出的免息贷款,并呈交了贷款协议及会议纪录来证明贷款的存在,但港交所其后发现该公司声称有关垫款的讨论及贷款协议根本并不存在。在此案中的发行人及相关董事,包括该前主席,均面临公开制裁。
https://www.hkex.com.hk/News/Regulatory-Announcements/2023/230824news?sc_lang=zh-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