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桥项目测量管理办法(借鉴分享)

文摘   2024-11-20 20:06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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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项目测量工作是工程施工的重要工序,也是施工质量控制与监测的重要环节。为了加强项目测量工作的管理,统一项目测量管理的有关制度,更好地为创优质工程和争最佳效益的项目目标提供保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从事公路工程施工项目,应依据本办法管理项目测量工作,其他项目工程管理参照执行。

第三条  公司技术质量部负责所管辖的项目经理部测量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项目经理部组成后,应尽快成立项目测量队,项目总工程师和项目技术部门主管负责组建工作。测量队隶属于项目经理部的技术部门。项目经理部的分部或工区,可根据工程需要成立测量组,测量组在测量业务上归项目经理部测量队领导。不设测量组的项目经理部,测量队应承担测量组的测量工作。

第五条  测量队、组人员数量应根据项目经理部的人员编制确定,但必须满足施工需要。测量负责人应有从事测量工作相关经验,完全能胜任测量工作,具有一定的管理能力。负责司仪的人员必须持有测量员岗位证书,其它测工应经基本技能培训合格后上岗。

第六条  测量队、组的测量仪器、工具配置应符合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的要求,测量队要积极推广使用各种先进的测量仪器和现代化的测量方法,提高测量精度和工效,满足施工需要。应根据工程种类配备必要的技术规范、工具书和应用软件。测量仪器、工具必须做到及时检查校正,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使其经常保持良好状态。周期送检的测量仪器、工具应到国家法定的计量技术鉴定机构检定,测量队负责仪器、工具的送检工作。

第七条  项目经理部应当重视测量工作,加强领导和监督。根据工作特殊性,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保证必要的交通、后勤服务。对测量工作应结合质量检查每个月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第二章 职责

第八条 测量队主要职责 

1. 工程承包合同签定后,在开工前,测量队长应组织全组人员熟悉合同文件和设计资料,明确任务。并对原导线、路中线、转角点、沿线水准点、桥位和重要构造物的主要控制点等进行复测。复测应依据有关技术规范进行,其结果应经项目总工审核并报监理签认后,方能作为施工依据。 

2.根据工程进度目标,测量队长应拟定施工测量总体实施方案,即测量计划按分项、分部及单位工程编制实施计划图表,并按计划分步落实完成。 

3.组织人员按设计图表进行施工放样。对于大型桥梁或复杂项目的放样,如沉井、围堰、套箱、现浇箱梁、梁件拼装等,应进行跟踪测量及拼装测量,并应作好现场记录和复核人员的签认。 

4.熟悉各种控制点位置,并负责加固保护。测量工作应严格按测量复核签认制的规定执行,确认无误后经项目总工或质检人员审核报监理签认后,方可施工。 

5.参加交竣工测量和中间检查验收,整理提供相关的交竣工资料。 

6.负责对各测量组的一般日常测量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章 测量工作内容与分工

第九条  施工准备阶段,测量队应进行以下工作:

(一)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选任测量人员,全面熟悉设计图纸及文件,熟悉测量设备及工具,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测量仪器设备的常规检验和校正。对测量人员要进行培训交底,公布工作纪律和标志要求,明确桩志书写方式和其他注意事项。

(二)在项目总工程师的带领下,测量队参加由驻地监理工程师组织的交接桩工作:按照监理工程师提供的资料,逐一接收平面、高程控制点桩、交点桩、断链桩、合同分段桩、重要结构的中心桩。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办理交接桩签认。

(三)接桩后,与桩址所在土地的业主办理桩址占地使用、桩志保护合同,清理桩址周围杂物,建立醒目的测量桩位标志。

(四)根据接桩资料和设计文件进行控制点复测及恢复定线,工作内容主要是:平面、高程控制点,线路中线、转角点,合同分段桩,重要结构的中心桩的复位测量。工作开始之前,应向监理提交复测开工报告,内容包括:测量人员和仪器、工具配置,测量方案与计划安排。复测开工报告批准后,应在监理工程师旁站下进行复测,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复测成果上报监理工程师。

第十条  施工测量阶段,测量队或测量组应进行以下测量工作:

(一)测量队在熟悉设计文件中的路线和结构工程的平面、纵横断面图的基础上,根据施工技术规范的要求和施工的需要,确定利用原设计控制网点加密或重新布设测量控制网点,进行施工控制测量。测量方案应报监理批准,测量精度和网点的选点、造标、埋石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测量成果应经监理工程师复核认可。控制网一般半年要复核一次,并应经常巡视检查,如有丢失、移动,应及时监测、补设。

(二)测量组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进行临时工程的测量放样。

(三)测量组在工点开工前,要在熟悉施工图的基础上,利用控制网点设置施工用桩。其主要有:

1. 路基中心桩、边桩;

2. 涵洞中心桩、出入口桩及十字线护桩;

3. 桥梁的墩台中心桩及其护桩;

4. 隧道的进洞方向桩、洞门桩、仰坡放样桩;

5. 各工点的水准基点桩,大工点不得少于3个,小工点不得少于2个。

对设置的施工用桩,要注意保护,经常复核。如遇到丢失、移动,应及时补设。工点开工报告中,应有施工用桩设置的内容。在技术交底时,向工点施工负责人现场交桩。

(四)施工过程中,测量组利用施工用桩进行施工放样测量。

1. 路基施工路段的中线、边线放样,各层高程测量;路面中、边线放样,各层施工高程放样;桥涵基础、墩台施工放样,支座位置放样,上部结构预制台座放样,现浇施工、预制安装测量放样;隧道施工洞内中线、高程测量,断面及衬砌施工测量放样。

2. 工点质量检验及评定的测量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工程完工后,应根据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进行竣工测量:

(一)测量组对各工点工程进行中线、各部尺寸、标高注意测量并与设计对照,完成工点竣工测量工作。

(二)测量队在各工点竣工测量的基础上,进行全项目工程贯通线路的竣工测量,主要任务是复查施工后的路线中桩和断链桩的位置,路线纵断高程,埋设永久性基桩并按规定设置护桩。负责提交路线曲线表、断链表、中线基桩表、统一里程与施工里程对照表,提供编制竣工文件所需的测量数据。
第四章 测量复核签认制
第十二条  测量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测量复核签认制,以保证测量工作质量,防止错误,提高测量工作效率。必须做到:

(一)在测量工作的各个程序中实行双检制:

1. 测量队应核对有关设计文件和监理签认的控制网点测量资料,一般由2人独立进行,核对结果应作记录并进行签认,成果经项目技术部门主管复核签认,总工程师审核签认后方可使用。

2. 测量外业工作必须有多余观测,并构成闭合检测条件。控制测量、定位测量和重要的放样测量必须坚持采用两种不同方法(或不同仪器)或换人进行复核测量。利用已知点(包括平面控制点、方向点、高程点)进行引测、加点和施工放样前,必须坚持“先检测后利用”的原则。

3. 测量后,测量成果必须采用两组独立平行计算进行相互校核,测量队长、测量组长对各自的测量成果进行复核签认。

(二)各工点、工序范围内的测量工作,测量组应自检复核签认,分工衔接上的测量工作测量队或测量组要进行互检复核签认。

(三)项目测量队组织对控制网点和测量组设置的施工用桩及重大工程的放样进行复核测量,经项目技术部门主管现场进行检查签认,总工程师审核签认合格后,报驻地监理工程师审批认可。

第十三条  项目经理部总工和技术部门负责人要对测量队、组执行测量复核签认制进行检查,并作检查记录。测量队对测量组执行测量复核签认制进行检查,并作检查记录。

第五章 测量记录与资料管理

第十四条  测量记录与资料必须分类整理、妥善保管,作为竣工文件的组成部分归档。具体包括:

(一)项目交接桩资料,监理工程师提供的有关测量控制网点,放样数据变更文件。

(二)项目及各工点、各工序测量原始记录,观测方案布置图、放样数据计算书。

(三)测量内业计算书,测量成果数据图表。

(四)计量器具周期检定文件。

第十五条  控制测量、每项单位工程施工测量必须分别使用单项测量记录本。测量记录统一使用水平仪薄和经纬仪薄。

一切原始观测值和记录项目在现场记录清楚,不得涂改,不得凭记忆补记、补绘。记录中不准连环更改,不合格时应重测。手薄必须填到页次,注明观测者、观测日期、起始时间、终止时间、气象条件、使用的仪器和觇标类型和编号,并详细记载观测时的特殊情况。凡划去的观测记录,应注明原因,予以保存,不得撕毁。

第十六条  内业计算前应复查外业资料,核对计算数据。计算书要书面整洁,计算清楚,格式统一。计算者、复核者要签认。采用计算机应用程序计算时,应使用正版软件。

第十七条  测量队、组应设专人管理原始记录和资料,建立台帐,及时收集,按控制测量、单位工程分项整理立卷。因人事变动所涉及的测量记录和资料,应由测量队、组长主持办理交接手续。工点工程竣工测量完成后,测量组应将全部测量记录资料整理上交测量队,经测量队检查合格后,测量队应将项目全部测量记录和资料档案,分类整理装订成册,上交项目经理部技术部门,经验收合格后,双方办理交接手续。项目经理部按交工验收的要求将测量记录资料编入竣工文件。

第六章 测量仪器购买

第十八条  项目购买、调拨仪器应提出书面申请,项目批准后,报公司技术质量部批准备案,经公司或主管领导批准后,由项目购买或调入。

第十九条  新购仪器应按财务管理规定进行验收和固定资产登记管理,测量部门负责使用和保管。

第七章 测量仪器工具的使用和检定

第二十条  公路工程施工常用测量仪器主要有:水准仪、经纬仪、光电测距仪、全站仪(包括觇标、水准尺等附属工具)。测量工具主要指量距尺、温度计、气压计、测量计算软件等。测量队、组对所配置的仪器工具具有使用权和负有保管责任。

第二十一条 测量仪器工具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测量仪器工具的使用人员,必须认真学习仪器说明书,熟悉各部性能、操作方法和日常保养知识,了解各种仪器使用时必须具备的外部环境功能条件。仪器精度与性能应符合合同条件及规范要求,仪器的配置与使用范围应经项目总工程师签认确定。

(二)新购仪器、工具,在使用前应到国家法定计量技术检定机构检定。当测量仪器、工具出现下列情况均视为不合格。

1. 已经损坏;

2. 过载或误操作;

3. 显示不正常;

4. 功能出现了可疑;

5. 超过了规定的周检确定时间间隔;

6. 仪表封缄的完整性已被破坏。

出现了上述不合格项的测量仪器、工具、必须停止使用,隔离存放,并做明显标记。只有排除不合格原因,再次检定确认合格,并经项目技术部门主管验证签认后,方可使用。

(三)测量仪器使用时,应采用有效措施,达到其要求的环境条件,条件不具备时不得架立、使用仪器。仪器架立后司仪人员应专心守护,不得擅自离开。

(四)测量仪器转站,严禁将带支架的仪器横扛肩上。经纬仪、光电测距仪和全站仪转站必须装箱搬运,行走困难地段所有仪器必须装箱护行搬运。测量收工必须按说明书规定擦拭仪器装箱。携带仪器乘车必须将仪器箱放在座位上,或专人怀抱,不得无人监管任其受震。

(五)项目经理部的测量队应建立仪器总台帐、仪器使用及检定台帐,测量组也应建立相应的分帐。仪器档案由项目技术部门保存原件,测量队、组长保存复印件,复印件随仪器装箱。仪器使用者负责使用期间的仪器保管,应防止受潮和丢失。测量仪器应做到专人使用、专人保管。不得私自外借他人使用。

第七章 仪器保管

第二十二条 项目测量部门负责测量仪器的保管、标定和使用,严格遵循仪器保管的具体要求。

第二十三条 建立项目测量仪器、用具、软件、计算工具等台帐。仪器的外借应有手续,并得到项目领导批准。项目结束应对仪器进行清理、收藏保管,并核对台帐。

第二十四条 仪器管理应同时遵守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新购仪器应进行验收后并入台帐。

第二十五条 仪器管理归口公司技术质量部管理,项目间仪器调拨应由公司安排,项目间办理相关手续,并报公司技术质量部备案。

第八章 奖惩

第二十六条  认真按本办法进行测量管理,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项目经理部应当依照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同时上报公司技术质量部。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给工程造成延误、返工、质量事故,记录资料不真实、不齐全,仪器损坏或丢失的,视损失大小、情节严重程度由项目经理部依据规定对有关责任人予以批评或处分,同时上报公司技术质量部。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测量队、组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施工工程的测量任务与特点,制定测量人员岗位责任制,测量记录、资料和成果保管制度,测量仪器操作规程,测量仪器使用和保管制度,测量安全操作规程等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技术质量部负责解释,自修订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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