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强奸未遂与中止的区别和认定——温某强奸案

学术   2024-11-03 08:43   江苏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闽02刑终267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强奸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温某与李某系男女朋友,双方交往期间因琐事发生争吵、感情不和。2022年1月3日,被告人温某误认为李某居住于其朋友即被害人陈某位于某小区××号××室的住处,为修复感情,遂到该处寻找李某。当日4时许,被告人温某使用其之前从李某处得知的门锁密码打开被害人陈某的家门,进入被害人陈某家中,发现家中仅有被害人陈某一人熟睡在卧室床上后,便上前用手抠摸被害人陈某的阴道、胸部等部位,脱去裤子,用阴茎顶住陈某的阴道口企图强行与被害人陈某发生性关系,因被害人陈某惊醒后厉声呵斥、挣扎反抗并报警未能得逞,后被告人温某离开现场。

案发后,被害人陈某报警,被告人温某在某小区××号一楼等待民警到达现场调查处理。归案后,被告人温某未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直至案件审理阶段才作如实供述。

案件焦点

被告人在实施暴力过程中因被害人报警而停止暴力行为,是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

法院裁判要旨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温某系在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因被害人陈某惊醒后厉声呵斥并挣扎反抗而停止犯罪行为,且在被害人陈某报警后才离开卧室,并非被告人自愿主动放弃犯罪,属“欲达目的而不能”,依法应认定为犯罪未遂。辩护人该节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温某违背妇女意志,趁被害人陈某熟睡无反抗意识之机实施强奸,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温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温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1月4日起至2024年9月3日止。)

温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害人在第一次发现温某实施侵犯时即已开始反抗并明确表示拒绝,但因饮酒过量又睡去,温某非但没有停止,而是继续实施侵犯,被害人第二次醒来后,进行挣扎反抗,并呵斥“滚开,你再这样我就报警了”,后用力推开被告人,并在床上立即用手机报警。被告人温某因被害人反抗及报警而未能得逞,并非其主动放弃犯罪,系犯罪未遂。上诉人温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上诉人温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原判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综合考虑上诉人温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危害后果等作出的量刑适当。上诉人及其辩护人请求从轻改判的意见,理由不足,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强奸案件中,大部分情况下证据都是一对一,在客观遗传物质(DNA)证据较易固定的今天,犯罪嫌疑人为了减轻罪责,往往从主观上寻找无罪或罪轻的突破口。在未实行终了的强奸案件中,往往辩解没有达到强奸的目的,只是实施了猥亵,或者系自动放弃实施强奸犯罪,此种情况下,如何准确认定强奸中止与未遂,存在一定难度。

强奸未遂指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属于“欲而不能”;强奸中止指犯罪分子自己在能完成犯罪目的的情况下,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属于“能而不欲”。二者的区别主要有:

1.发生的时间不同。犯罪未遂发生在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以后,犯罪预备阶段不存在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则要求必须在犯罪过程中放弃犯罪,即在实施犯罪预备或者在着手实施犯罪以后。

2.未能完成犯罪的原因不同。在犯罪未遂中,犯罪未能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的实际结果违背行为人的本意,即欲为而不能为。在犯罪中止中,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而主动放弃当时可以继续实施和完成的犯罪,即能为而不为。这是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根本区别。(1)“不能”应以行为人主观上的判断为准。行为人主观上还是希望犯罪既遂所要求的结果能够出现,只是客观上不能,即使客观上还有可能将犯罪行为实施至既遂状态,但行为人本人主观上认为不能,进而停止犯罪行为的,也认为是犯罪未遂。(2)意志以外的原因(障碍)主要包括:①抑制犯罪意志的原因,即某种事实使行为人认为自己客观上已经不可能继续实行犯罪,从而被迫停止犯罪。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是否继续实行犯罪,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选择的余地,只能被迫放弃犯罪,如被害人强烈反抗,被害人报警而行为人怕被惩罚等。②抑制犯罪行为的原因,即某种情况使行为人在客观上不可能继续实行犯罪,如被其他人发现并制止,行为人身体状况出现问题(生殖器不能勃起)等。③抑制犯罪结果的原因,即行为人已将其认为应当实行的行为实行终了,但某种情况阻止了结果的发生。

3.行为结果不同。犯罪未遂的结果是犯罪未得逞,是指行为人没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并不等于不发生任何损害结果。犯罪中止要求行为人必须彻底地放弃犯罪。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还要求行为人必须有效地防止他已经实施的犯罪行为之法定犯罪结果的发生。

4.刑事责任不同。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对中止犯的处罚轻于未遂犯,其目的是鼓励犯罪分子不要把犯罪行为进行下去,从而有效地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免遭犯罪的侵害。

区分强奸中止与未遂关键在于正确、全面、辩证地理解何谓不愿为,何谓不能为。从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来看,应结合案发时继续从事犯罪的难易程度、是否彻底自愿放弃犯罪等进行综合评价。

本案中,被告人主张其行为应认定为犯罪中止,理由是:第一,被告人力量明显大于被害人,虽然被害人对侵犯行为进行了反抗,但被害人当时处于醉酒状态,反抗行为不足以制止强奸行为的发生。第二,侵犯行为发生在被害人独居的家中,外界并不能发现。第三,在被害人拒绝后被告人马上停止侵犯动作并意识到行为不妥便下床离开,属于在完全可以继续实施强奸行为的情况下主动放弃,应认定为犯罪中止。

但事实果真如此吗?

首先,在继续从事犯罪的难易程度上,虽然案发时是在被害人独居的家中,且被害人醉酒,但被害人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进行了强烈的反抗,并掏出手机报警,警察随时有可能到达犯罪现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显然是不能轻易得逞的。

其次,在是否彻底自愿放弃犯罪上,本案中被告人先后试图两次对被害人进行强奸。被害人在第一次发现被告人实施侵犯时已经开始反抗并明确表示拒绝,但因饮酒过量又睡去。如若真如被告人所言,其意识到行为不妥,便停止侵犯行为,则其便会离开被害人家中。可是,被告人非但没有离开,反而是继续实施侵犯,被害人第二次醒来后,进行挣扎反抗,并呵斥“滚开,你再这样我就报警了”,后用力推开被告人,并在床上立即用手机报警,被告人才离开了被害人家中。

综上,本案中被告人在实施暴力过程中,始终无法彻底压制被害人,并在被害人报警时才离开,可见被告人是害怕被警察当场抓获而没有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并非其主动放弃犯罪,属于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客观原因未能得逞,应当认定为强奸未遂。

编写人: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卢建斌 杨惠美

(珊瑚,图片来源:《中国国家人文地理:三亚》;图片与内容无关)

原文载《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刑事案例一(犯罪、刑罚的具体运用、刑事证据、程序)》,国家法官学院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中国法制出版社,2024年5月第一版。

整理: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法制支队(直属分局)“不念,不往”“诗心竹梦”。免责声明:本号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及个人阅读书籍摘录,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转载请注明文章及公众号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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