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依法维护妇女儿童
合法权益十大典型案例
试用期怀孕不得被解雇 劳动合同须继续履行
——维护女职工孕期合法权益案
【案件类型】保护孕期女职工权益
【办案单位】武汉市东西湖区法律援助中心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27日,陈女士通过网络招聘到位于武汉市东西湖区的某公司上班,从事新媒体运营岗位工作。3月23日,公司在得知陈女士怀孕后,以试用期未达到录用条件为由,向陈女士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4月14日,转款1811.94元薪资到陈女士银行账户。
陈女士到武汉市东西湖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法律帮助,提出公司除付试用期工资外还应当给予自己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承办律师在仔细研究案件材料后,提出除了可以依法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合同的赔偿金及试用期工资外,还应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拖欠工资。
承办律师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思路提起仲裁申请后,2023年12月4日,市仲裁委作出裁决,裁定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维护妇女劳动权益的法律援助典型案例。虽制订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但现实生活中,因职场女性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受到不公正待遇的问题时有发生。用人单位在得知女性怀孕、生育等情况后,采取各种方式解除劳动合同,严重损害了女性合法权益。大多数女性选择给予解除劳动合同赔偿了事,但本案依法争取到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权益,为三期女性劳动权益保护提供了很好的借鉴意义。
【案件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辞退女职工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本案公司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行“辞退怀孕女职工”之实,侵害了“三期”女职工的劳动权益。武汉市东西湖区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从保护孕期女职工权益出发,未单纯满足于女职工诉求,利用专业知识,主动提出公司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维权思路,依法保障了“三期”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切实发挥了法律援助在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方面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