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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辖区高速公路道路交通秩序,预防交通事故,消除安全隐患,有效保障群众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行人、非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为此,我们希望广大干部群众自觉遵守以下行为规范:
一、行人不得进入高速公路行走,如需到高速公路对面,请走人行天桥、桥下通道及涵洞。如横穿高速公路,一旦发生事故,行人将可能承担全部责任。
二、行人违法进入高速公路行走,被正常行驶的车辆碰撞或躲避不及而导致交通事故的,行人将可能承担全部责任。
三、行人故意损毁高速公路沿线标志、标牌、防护网等交通设施,性质轻微的,一律给予治安拘留;性质恶劣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妨碍他人生活,如果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或者管理不当,致使饲养的动物闯入高速公路,车辆躲避不及而引发交通事故,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行人违法进入高速公路的,依法处罚。若是我县单位干部职工(包括村干、党员),将通报至所属单位及基层党组织,涉及违法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同时由县人民政府进行全县通报。
请全县干部群众爱惜生命、爱惜家庭,管好自己、教育家人,共同维护辖区高速公路道路交通秩序,创建和谐畅通高速。不要因图捷径、图方便而违法进入高速公路,切记:“晚到总比不到的好”!
监 制 | 江春健
编 审 | 陆承林
本期编辑 | 徐银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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