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农村集体资金、资源、资金,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村干部采取收入不记账等手段,私分集体资金归个人所有,损害了国家利益,侵害了群众利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明确:“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党员干部特别是基层干部当引以为鉴,切勿以权谋私、中饱私囊。“纪法微课”本期推出第五讲《被私分的补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