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伟满心欢喜地交了首付,并与银行签订了贷款合同,期待着早日搬进新家。没想到的是,结果房子没拿到,他还被银行告上了法庭。
01 案情回顾
张伟和女友小李都是深漂一族,两人在深圳相识相爱,决定共同打拼未来。随着感情的稳定,结婚提上了日程,但女友的家人坚持要求必须先买房。
为了爱情,张伟决定放手一搏。他拿出了自己多年的积蓄,再加上父母的资助,凑足了45万首付款。女友小李也拿出了自己的积蓄5万,支持张伟的购房计划。
签合同时,开发商承诺楼盘将在一年内交付。张伟满心期待,幻想着未来的幸福生活。然而,时间一天天过去,楼盘的进度却异常缓慢。
到了约定的交房日期,楼盘却仍未完工,成了一个名副其实的“烂尾楼”。
张伟焦急万分,多次找开发商协商,要求退房退款,但开发商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脱。无奈之下,张伟决定将开发商告上法庭。
经过漫长的诉讼过程,法院最终判决张伟与开发商解除购房合同,开发商退还张伟45万首付款。
拿到退款后,张伟松了一口气,以为事情终于得到了解决。然而,银行却在这时找上了门,要求张伟继续偿还剩余的120万贷款。
张伟愣住了:“房子都没拿到,凭什么还要我还贷款?”
银行却坚持认为,贷款合同是张伟与银行签订的,与开发商无关,张伟必须按照合同履行还款义务。
双方争执不下,银行最终将张伟告上了法庭。
法庭上,张伟据理力争:“房子都没交付,我凭什么要还贷款?这明显是不公平的!”
银行则拿出贷款合同,指出合同中的相关条款,要求张伟履行合同义务。
02 法律分析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合同一旦成立,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本案中,张伟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虽然楼盘烂尾导致张伟未能如期收房,但这并不影响贷款合同的效力。
然而,张伟的情况并非完全无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这意味着,在购房合同被解除的情况下,张伟有权要求解除贷款合同,并由开发商承担剩余的贷款偿还责任。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张伟的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最终判决支持张伟的请求,解除其与银行的贷款合同,并由开发商承担剩余的120万贷款及利息的偿还责任。
03 案件点评
网友们表示:这才是给老百姓排忧解难,为法官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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