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手的offer
放飞的鸽子
想骑驴找马?
怕是会青黄不接!
“你不用来了!”
法院:被告公司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存在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致使另一方信赖利益受损而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山东济南某建筑公司与李某明确可于2024年7月5日入职,李某有理由认为自己已被该公司录用,并对此产生合理信赖。
李某基于此合理信赖与原任职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后,又收到山东济南某建筑公司拒绝入职的消息。李某基于山东济南某建筑公司的意思表示而向原任职公司辞职,却因山东济南某建筑公司的缔约过失导致双方未能签订劳动合同,致使李某在辞职后1个月时间内处于失业状态,故李某主张损失赔偿有事实依据。
综合山东济南某建筑公司的过失程度、李某与山东济南某建筑公司人事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双方约定的工资标准等,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酌定山东济南某建筑公司赔偿李某缔约过失损失1个月工资。
法官:用人单位需对已发出的offer负责
求职者在遇到不公正的对待时,要勇敢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利。本案中,李某收到的offer(录用通知)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合同,此时其与公司之间并没有建立起正式的劳动关系,所以李某不能就此向劳动仲裁部门主张权利。
offer在法律意义上是属于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的建立劳动关系的要约,通常会包含到岗时间、合同期限及薪资待遇等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违背诚信原则,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公司发出offer之后又任意撤销,或额外增加入职条件,属于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公司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为避免此类纠纷的发生,建议用人单位应结合自身需求合理安排招聘工作,同时要对已经发出的录用通知负责;对于劳动者而言,应妥善保留与企业的沟通记录、入职通知书等相关证据,以备不时之需。
来源:CCTV今日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