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近期的行政诉讼实践中,有一些新的风向变化,这些变化需要从事行政诉讼案件代理的律师在个案中积极推动,这些实践都有可能帮助行政相对人,也就是委托人取得更好的诉讼结果。
尽管《行政诉讼法》开宗明义指出,人民法院有权“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并且明文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是在实际行政诉讼中,不敢监督,不愿监督,导致上诉率高,再审申请率居高不下。
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已查明案情,向存在败诉风险的行政机关,作出一种名为《行政案件败诉风险告知书》的提醒类文书,这类告知书用于指明案件在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办理程序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引导行政机关开展自我纠正工作。
行政案件败诉风险告知制度,可以促使行政机关从等着判向主动改转变,是改变行政诉讼现状的一项务实制度。
行政机关具有自我纠错的职责。《宪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行政机关在诉讼程序中仍可改变涉诉行政行为的规定,也可推导出行政机关在平时更有权自我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的结论。
行政机关改变或撤回原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再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准予行政相对人撤诉。
如果一个行政案件,承办法官很为难,作为原告代理人,可以建议承办法官向行政机关作出一份《行政案件败诉风险告知函》。
不懂税律师,在办理江苏某地的某涉税行政案件时,承办法官就通过向稽查局作出《行政案件败诉风险告知函》,指出稽查局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存在的各类问题,最终稽查局同意先变更处理处罚决定,不再认定偷税,不再加收滞纳金,不再予以处罚,稽查局变更后的决定向纳税人送达后,纳税人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案件得以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