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解纷 | 筛查无果四月后确诊癌症 “法院+法学会+调解组织” 协同化解

政务   2024-11-27 20:15   江苏  

“法院+法学会+调解组织”


协同化解

筛查无果四月后确诊癌症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周某至某医院做女性“两癌”筛查,称筛查后没有拿到相关报告,亦没有接到被告任何形式的通知。2021年12月,周某摸到乳房肿块后至被告处检查,B超提示乳腺癌可能,遂至苏州市立医院本部复诊,初步确诊为乳腺癌。此后,周某至上海瑞金医院行穿刺手术,确诊乳腺癌中晚期。

2024年2月,周某诉至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暂计15万元。


处理过程

2024年3月,法院受理周某与某医院医疗损害纠纷一案,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法院委派入驻本院的某社会化调解组织调解该案,并由法官助理予以全程指导。2024年4月,承办调解员组织双方当事人开展首次线下调解,听取双方的诉辩意见并进行庭前质证。

原告认为,从至被告医院筛查到确诊乳腺癌中晚期仅间隔4个月,不符合疾病的发展规律,被告医院在筛查时存在漏诊,延误了治疗时机,导致了损害后果。被告认为,其筛查行为符合诊疗规范,与损害后果没有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且两癌筛查系政府福利项目,未发现问题的就不出具书面报告。该次调解中,承办调解员对无争议的案件事实进行固定,并依据《民法典》第七编第六章的相关规定,与双方充分沟通并初步归纳了本案的争议焦点,即:案涉筛查是否属于诊疗活动?医方的筛查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如存在过错,医方筛查行为与患者损害结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患者的损害结果应当如何认定?

2024年5月,承办调解员就本案纠纷与双方多次电话沟通,并建议原告及时申请司法鉴定,然原告迟迟未提交司法鉴定申请书,本案调解一度陷入僵局。

为力争在诉前化解本案纠纷,调解员转而向相城区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发起专家咨询,同时对类似案情的裁判案例进行检索整理。在此期间,调解员得知原告方又向卫健委和疾控中心提出相关诉求,调解员便联系原告建议其理性维权,避免激化矛盾。

2024年6月,承办调解员收到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专家认为:1.案涉筛查可能属于诊疗活动;2.关于医方筛查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应从专业鉴定意见层面、专科诊疗规范层面、病历和告知义务层面进行综合分析;3.关于医方筛查行为与患者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应通过医疗损害鉴定和其他辅助方式综合考虑,即使漏诊构成医疗过错,医疗机构责任比例也不高;4.关于患者的损害结果的认定,器官切除一般认为是疾病治疗所致,而不是漏诊过错所致,相关案例中法院可能考虑筛查时间与确诊时间间隔较短从而酌情判决医方赔偿或补偿合理金额。

调解员秉持公平公正的立场,精准把握争议焦点后,参考专家意见与双方当事人进行充分沟通,准确释法析理,使得双方互相谅解,从而促使争议实质化解。

经过法院、调解组织、法学会的联动调处,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医院对周某作出适当补偿,并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效力。





开展适龄妇女“两癌”免费筛查是落实健康中国的战略要求,是妇女平等享有全方位全生命周期健康服务,提升健康水平的体现。诊疗过程中若出现漏诊、误诊,会对患者的身体、精神带来痛苦,也会加深医患矛盾。然而,医疗服务存在高度技术性、专业性和复杂性的行业特点,加上医疗行为存在诸多未知风险和不可控因素,患方需要尊重医学技术的发展规律和医务人员的劳动。医方也应当加强医患沟通,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履行注意义务,对预防、避免医疗纠纷具有重要的意义。





供稿丨陈牧云

编辑丨居丹丹

核发丨王   刚    丁莉华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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