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刑侦剧《我是刑警》大火出圈,部分剧情以周克华案为原型,也让这一案件再次受到关注。然而有网友发现,随着该剧的热播,某短视频平台上竟出现了自称“周克华情人张某英”的账号。电视剧中的第五个重案改编自周克华案,这是一起横跨四省、持续八年的恶性持枪抢劫杀人案。自2004年起,周克华在江苏、湖南、重庆等地多次作案,共杀死11人,抢走巨额现金。警方经过艰苦追捕,于2012年8月14日将其击毙……剧中的犯罪嫌疑人找了一个情人,其原型是张某英。2012年8月15日,张某英被警方提审。2013年3月22日,法院以窝藏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张某英当庭表示不上诉。然而,有网友发现,某短视频平台上竟出现自称“周克华情人张某英”的账号。该账号在个人介绍中称,“大家好,我是周克华的情人张某英。目前只过平凡的生活,所以在发作品时我不发露脸视频。”12月8日,上游新闻记者联系上该账号博主,她称自己身份是真实的,但不愿提供相关证明,开设此账号是为了“交友”。张某英户籍派出所工作人员表示,张某英确实是当地人,平时不在家。最近《我是刑警》爆火,可能是有人蹭流量,但也有可能是本人。目前,社交平台已无法检索到该账号,该用户已被禁止发布作品。
首先,如果博主不是张某英本人,却在网络平台以周克华的情人自居,用这种方式引流,这种行为属于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可以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果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果该博主的行为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对社会秩序造成了严重的破坏,也可能涉嫌寻衅滋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其次,如果博主虽不是张某英本人,但其发布的却是张某英的真实个人信息,且未经张某英本人同意,则该博主还可能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即使不构成刑事犯罪,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行为,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即使博主是张某英本人,其以周克华情人的身份对外发布各种信息也不合适。周克华是横跨四省、持续八年的恶性持枪抢劫杀人案的罪犯,被其无辜杀害的人达到十余人。其行为不是违背公序良俗这么简单,说是罪大恶极也不为过,张某英作为其情人被法院以窝藏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在这种背景下,因《我是刑警》这部剧爆火而出来蹭流量,这种行为本身违背了公序良俗,挑战了整个社会的认知底线。张某英可以发布短视频,可以直播,可以带货,但是和其他公民一样需要依法进行。其以周克华情人身份进行宣传从而引流,这个行为并不妥当,如果事件发酵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甚至可能违反法律规定。我国2020年开始施行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中规定: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序良俗。此外还明确规定: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和抵制制作、复制、发布含有炒作绯闻、丑闻、劣迹等以及对网络生态产生不良影响的内容等不良信息。根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相关法规,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对发布内容负有审核义务,对发布不良或违法视频的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应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整改、限制功能、暂停更新、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及时消除违法信息内容,保存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如果平台未尽到合理的审核义务,致使不良内容得以发布传播,平台可能会受到约谈、警告、责令整改、罚款等行政处罚,拒不改正的还可能面临暂停信息更新、行业禁入等处罚。如果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还要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每个人都应在遵守道德与法律的前提下,自由地表达自己、分享生活。本文作者:《高爽说法》律师帮忙团成员:北京盈科(徐州)律师事务所 朱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