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覃某某、潘某某在明知处于禁渔期内的情况下,分别驾驶铁皮船在上林县清水河水域使用电鱼方式进行非法捕捞作业。除查获的渔获物外,经评估,覃某某、潘某某的非法捕捞行为还造成了成鱼潜在损失及鱼卵、仔鱼、幼鱼的直接或间接损失,破坏了水生生态系统的平衡。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禁渔区、禁渔期或使用禁用方法捕捞水产品,不仅构成刑事犯罪,同时破坏水域生态环境,危害水体生态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经审查,上林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覃某某、潘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二人承担修复生态环境、赔礼道歉、支付评估费的民事责任。这一诉求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覃某某、潘某某均认识到其行为对自然水域生态环境的损害,自愿认罪认罚,表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诺将积极履行生态环境修复义务。